青島國資委紀委制定《信訪督辦暫行規定》
青島國資委紀委制定《信訪督辦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青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7-10-19
日前,青島市政府國資委紀委制定的《信訪督辦暫行規定》要求,青島市政府國資委紀委對轉交監管企業紀委查處的檢舉、控告和申訴信訪件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必要時參與調查、協調處理意見等,以提高監管企業信訪工作水平和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與質量,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文件對信訪舉報件在督辦范圍、督辦方式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重點督辦事項。要求對超過報結期限的、經審核不符合辦結要求的或需要補充調查、重新處理的信訪舉報件要進行重點督辦。
二是明確了督辦方式。采取電話督辦、上門督辦、會議督辦以及參與調查等形式。對信訪量大、情況比較復雜的單位,將采取信訪件跟蹤督辦的方式,每半年進行一次信訪轉辦件辦理情況統計,確保信訪舉報“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建立信訪件辦理情況反饋制度。對列入督辦范圍的信訪件,嚴格落實署實名答復制度。信訪督辦件辦結后,承辦單位要針對信訪舉報問題寫出調查報告,說明調查過程、調查結果、信訪舉報是否屬實及調查處理意見等。調查報告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署實名的信件要寫明答復情況和信訪人的意見,經承辦單位紀委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正式行文反饋市政府國資委紀委。
四是嚴格信訪件辦理時限。一般信訪件1個月、重要信訪件3個月,具體以市政府國資委紀委要求查報結果的函件規定的時限為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結果的,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向市政府國資委紀委提出延期報告結果的申請,并說明報告結果的具體時間,經批準后以新確定時限為準。對經多次督辦仍不按時反饋情況或調查進度慢、工作推進不得力的單位,市政府國資委紀委將采取派人或約請紀委負責人談話的方式進行督辦。對仍沒有改觀的,將報請承辦單位黨委負責同志責成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