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國資監管體系。制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從5個方面對國資監管機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二是健全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對2006年經營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兌現;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11戶企業簽訂了責任書。
三是健全企業財務狀況動態監控數據體系。規范企業月報、季報和年報;建立“遞進式”動態監控報表體系,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資產質量情況。
四是建立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監管體系。加強對企業重大行為和事項的審查、管理,對5筆擔保行為和6個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或批復。
五是健全企業產權管理體系。完成企業產權登記年檢。做好企業產權劃轉,按規定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對審計、評估項目實行招投標管理,強化中介機構質量管理;堅持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和專家評審制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是健全資產收益監管體系。制定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管理、使用和監督辦法;科學核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指標,上半年收繳國有資產收益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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