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法規字〔2005〕2號
市國資委各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我委制定了《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企業法律糾紛案件情況匯總表(一)
2.企業法律糾紛案件情況匯總表(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動所出資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企業法律糾紛案件,是指企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訴訟、仲裁的經濟糾紛和案件。
第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對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定期對本單位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并對其發案原因、發案趨勢、處理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機制。
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依法獨立處理法律糾紛案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處理法律糾紛案件的第一責任人。
所出資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案件,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由企業總法律顧問組織處理;未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由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業務機構配合,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處理法律糾紛案件。
第五條 出現法律糾紛案件,所出資企業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總法律顧問報告。
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做好案件情況分析、相關證據收集等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妥善處理法律糾紛案件。
第六條 市國資委和所出資企業對法律糾紛案件情況實行報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糾紛案件,所出資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市國資委可予以指導:
(一)可能嚴重影響出資人合法權益的;
(二)可能對企業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企業及子企業本年度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的匯總情況向市國資委報告。
所出資企業應當督促子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本企業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企業,是指所出資企業直接出資設立的全資和控股企業。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就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向市國資委報告的,應當包括案件總體情況、原因分析、處理結果和改進工作的對策措施等,并填報《企業法律糾紛案件情況匯總表》。
第九條 報送市國資委的報告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條 市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報告的法律糾紛案件匯總情況進行分析,剖析典型案例,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和建議。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法律糾紛案件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市國資委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報告的,市國資委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管理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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