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委托中介機構為國企改革和國資監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務辦法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委托中介機構為國企改革和國資監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務辦法

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7-09-16
為了推進我區國企改革和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各項改革目標和監管任務的順利實現,規范委托中介機構行為,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中介機構管理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范圍
(一)監管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審計;
(二)監管企業清產核資與經濟鑒證;
(三)監管企業績效評價;
(四)監管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資產評估;
(五)監管企業產權界定及產權糾紛調處;
(六)監管企業產權轉讓專項審計;
(七)監管企業改組改制中所涉及的事務;
(八)監事會監管檢查;
(九)企業“兩分”工作中涉及的事務;
(十)其它需要中介機構參與的工作。
二、受托中介機構的資質條件
(一)中介機構
l、依法注冊、年檢合格,執業時間在5年以上(含5年);
2、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注冊審計師或律師等資格人員10人以上;
3、沒有重大工作失誤、違法違規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在國資委委托的中介服務中,沒有不良紀錄;
4、具有與委托項目相關的執業經歷和經驗,且業績優良。
(二)項目負責人
l、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或律師等資格,執業時間在5年以上;
2、具備與委托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和經驗,工作業績優良;
3、接受過國企改革、國資監管有關專業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三、選聘中介機構的程序與方式
(一)選聘程序
自治區國資委成立由主管領導、相關處室負責人和企業代表組成的中介機構選聘工作組,負責組織中介機構選聘工作。紀檢監察作為重要部門參加選聘工作的全過程,并進行監督。具體程序是:
l、確定委托項目內容和選聘標準;
2、發布項目信息,采用公開發布形式;
3、根據委托項目要求,審核中介機構和項目負責人資質條件;
4、依據選聘標準審查評價中介機構提交的工作計劃書,確定中選單位。中介機構提交的工作計劃書內容主要包括:委托項目的工作組織、工作程序、人員安排、完成時間、費用預算等;
5、自治區國資委與中選中介機構簽訂項目委托約定書。
(二)選聘方式:
選聘中介機構采取三種方式:公開競聘、競爭性談判和直接委托。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治區國資委根據委托項目的性質、工作范圍、技術難度和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確定選聘方式。對于經常性或批量較大的委托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 對于有特定要求的委托項目一般采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對于涉及范圍較小的臨時性的委托項目一般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1、公開競聘。自治區國資委將委托項目信息在“自治區國資委網站”上向全社會公開發布;接受中介機構申請并審核中介機構資格,確定參加公開競爭選聘的范圍;按照選聘程序確定中選單位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2、競爭性談判。自治區國資委從已備案的中介機構中按l:5的比例選擇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優良業績的中介機構進行競爭性談判,確定委托單位。
3、直接委托。自治區國資委根據中介機構工作業績,從在歷次公開競聘和競爭性談判中選中的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中擇優選定委托單位。
四、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檢查
(一)自治區國資委對中介機構執業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中介機構業績檔案,作為今后繼續為自治區國資委提供中介服務的重要依據。
(二)對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檢查分為動態監督、項目驗收和質量抽查三種方式。
l、動態監督。在委托項目進行期間,自治區國資委隨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檢查階段性結果,發現問題責令中介機構及時改正。
2、項目驗收。在委托項目完成后,自治區國資委依據中介執業相關規定和具體委托項目要求,嚴格審查中介機構提交的工作報告、中介意見書和相關資料,發現問題限期改正或返工重來。
3、質量抽查。自治區國資委組織專門人員或中介機構,對委托項目質量進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有委托項目數量的10%。
(三)監督檢查部門要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認真填寫《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考核評價表》并備案。
(四)達到下列要求的中介機構,自治區國資委在以后的中介機構選聘中優先考慮:
l、利用專業知識、法律知識,積極幫助企業把握機遇,加快發展,爭取最佳的經濟效益。
2、能夠按照自治區國資委的要求,工作組織得力,程序嚴謹科學,步驟科學合理,操作合法合規,沒有紕漏。工作檔案齊全,手續完備,保證時間。
3、中介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獨立發表意見,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4、相關報告及說明性材料質量較高,具有較深入的情況分析和較高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
(五)對經檢查發現執業質量達不到上述要求的中介機構,自治區國資委依問題對委托業務的影響程度相應扣減30%—50%的委托費用。
(六)在合同規定的追溯期內,發現委托項目結果嚴重不實的,中介機構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自治區國資委將通報中介機構主管部門,除扣除委托費用外,取消今后為自治區國資委提供中介服務資格。
l、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中介服務資格的;
2、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時完成委托任務;
3、報告內容不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和項目報告結果的;
4、拒絕接受自治區國資委檢查的;
5、其它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
五、委托費用
(一)對監管企業進行年度會計決算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或其他應由企業承擔費用的委托項目費用由相關企業承擔,數額按委托合同執行。相關企業要在委托合同簽訂后l0日內將資金劃至自治區國資委指定帳戶,待合同執行完成后,由自治區國資委統一支付。
(二)對委托項目結果進行質量檢查及其他需要自治區國資委支付的費用,由自治區國資委直接支付。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