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國資委規范改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障費用支付等問題
山東國資委規范改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障費用支付等問題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7-06-21
山東國資委規范改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障費用支付等問題
近日,山東省國資委下發的《關于規范改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障費用支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職工經濟補償金須在改制企業須在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或注銷登記前,用現金向職工一次支付完畢,并由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原產權持有單位或改制企業原主管部門(單位)可與改制企業通過簽訂《預留勞動保障費用管理協議》,約定預留勞動保障費用的管理和發放方式,明確享受預留勞動保障費用人員范圍、管理內容、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企業改制后,如發生離退休人員待遇新增支付項目或者調整支付標準新增的項目,改制后企業須按新規定支付,預留勞動保障費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業承擔并支付。原產權持有單位對改制企業的各項借款,由原產權持有單位與改制企業簽定有償使用協議并報省國資委備案,采取保全措施,確保債權不懸空。其資金償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資金使用費率原則上不得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改制后企業所欠原產權持有單位的債務,在未還清或未解除債務責任前,再次轉讓改制后企業股權或土地、房產等有效資產的,須經原產權持有單位同意。通知還就企業改制產權關系變更、改制企業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承繼等做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