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江西省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12-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出資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規范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推動企業加強風險防范和完善內控制度,促進出資監管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及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監督管理,是指省國資委對出資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統計、綜合績效評價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會計核算、財務動態監測、資產核銷、財務決算、財務決算審計及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財務事項審計、財務風險控制、利潤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晰產權,理順和規范資本與財務關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國資委負責監督管理出資監管企業的財務活動,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統計、綜合績效評價和財務動態監測工作;
(二) 負責企業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利潤分配、資產核銷、會計核算制度的管理工作;
(三) 負責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財務事項審計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四) 監督企業正確執行財會法律法規,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加強風險控制,對企業重大財務風險實施監控;
(五) 監督管理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六) 省政府授予省國資委行使的財務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對于出資監管企業的重要子企業,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其第五條所述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出資監管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二) 編制企業財務快報、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并按時向省國資委報送;
(三) 擬訂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依法審定所屬企業注冊資本增減事宜;
(四) 實行企業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加強所屬企業投融資管理;
(五) 制定企業財務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企業財務風險控制;
(六) 擬訂企業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依法管理所屬企業的稅后利潤分配;
(七) 管理所屬企業的財務決算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財務事項審計;
(八) 組織內部財務考核和評價;
(九) 建立重大財務事項報備制度;
(十) 向所屬企業委派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主管。
(十一)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設置總會計師職位,履行在企業財務會計活動、重大經營決策、內部控制建設以及投融資、擔保、資金管理等重大財務事項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凡設置了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尚未單獨設置總會計師職位的企業,應由符合《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總會計師任職條件的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兼任總會計師,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九條 出資監管企業發生國有資本金變動的,應當按以下權限報經批準:
(一)出資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變動的,應報省國資委審批;
(二)所屬企業國有資本金變動的,屬于集團內部結構調整的,由出資監管企業審批,報省國資委備案;涉及集團外部的,由出資監管企業初審后報省國資委審批。
第三章 國有資產基礎財務管理
第十條 國有資產基礎財務管理包括: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出資監管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嚴格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出資監管企業應負責組織所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并將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統一報省國資委審批。出資監管企業應根據省國資委批復對所屬企業轉批,并報省國資委備案,同時督促所屬企業及時做好賬務調整工作。
出資監管企業應建立“賬銷案存”的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清理和追索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損失。對追索收回的殘值或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及時入賬并作有關收入處理,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根據《江西省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統計年報體系,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第十三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按照《省屬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屬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立以防范企業風險控制為核心,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和經濟增長為主要指標的企業綜合評價體系。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分為任期績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評價。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由省國資委組織實施。
任期績效評價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評估企業負責人任期履行職責情況和認定任期經濟責任的重要依據,并為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提供參考。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是開展財務監督工作的重要依據,并為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依據。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所屬企業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企業內部績效評價工作由出資監管企業組織進行,由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以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為基礎。
第四章 企業財務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如上市公司)應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五條 出資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如上市公司)應根據省國資委對財務管理工作的規定建立財務預算、會計核算、財務動態監測、財務決算、財務決算審計及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財務事項審計、資產核銷、財務風險控制、利潤分配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關于報送國有企業主要財務指標快報的要求,及時上報。
出資監管企業應通過建立企業財務快報體系,加強財務動態分析,及時、動態地反映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將資本運營與各項財務活動納入財務預算管理。
出資監管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及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八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根據《江西省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對所屬企業的財務決算建立編報、審核、分析、批復和整改等系列工作規范,并按省國資委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上報。
第十九條 出資監管企業(含上市公司)財務決算審計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由省國資委通過招標方式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機構承擔同一企業的財務決算審計應連續不少于2年,同時不應連續超過5年。
第二十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將涉及企業重組、聯合、兼并、分立、破產、關閉退出等經審計的財務清算結果報國資委確認。
第二十一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制度,加強財務風險控制。
(一)建立財務風險內部控制制度。出資監管企業應根據經營業務風險等級確定企業集體審議、內部決策、業務授權審批等程序,完善企業財務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和權限,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監督機制。
(二)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出資監管企業應通過企業財務動態監測等手段,加強對各項高風險業務的監控,跟蹤了解大額資金及往來款項變動狀況,及時化解企業財務風險。
(三)對高風險業務實行報批和備案管理。對從事證券、期貨、外匯炒賣等業務的企業實行報批管理;對從事擔保、拆借等高風險業務的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資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含上市公司)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須征得省國資委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出資監管企業應建立企業重要財務事項備案制度,并將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合并范圍、執行的相關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重要變更、企業消化歷史潛虧、重大訴訟、重大投資等重大財務事項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視情節輕重,給與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國資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或營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出資監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