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行為
遼寧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行為

文章來源:遼寧政務網 發布時間:2006-12-08
遼寧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行為
依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為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發現價格機制促使國有產權及資產轉讓趨于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確保國有資產在流動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增值,針對年度內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遼寧國資委于近日印發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的通知》(遼國資[2006]119號),對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通知》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范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單位)通過增資擴股形式進行企業改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物資產、債權、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商譽、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轉讓,破產企業處置資產(財產),涉訟國有資產的處置,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產權)轉讓及其他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必須在依法設立并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確定了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大連產權交易所及經批準的其分支機構為遼寧省企業進行國有產權、資產轉讓行為的產權交易機構,打破了地域限制。并對轉讓方式、掛牌參考依據進行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資產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競價、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在場內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資產轉讓必須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掛牌。同時,對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了相應要求。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的通知》的印發,進一步促進了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規范操作,推進了省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落實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涉及的各方其應盡的職責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