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出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青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12-08
青島出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針對市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維護青島市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青島市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實際,青島市政府國資委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青島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對市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
一是明確了青島市政府國資委對青島市市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應履行制定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辦法、對境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核準或備案、監督和規范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等七項監管職責;同時明確了青島市市管企業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應履行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進行考核、建立和完善境外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等六項監管職責。
二是根據不同的管理級次,明確了重大事項核準和備案的要求,主要內容為:境外發行公司債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資活動;境外企業的設立、產權變動以及境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境外的并購行為;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主業范圍的重大投融資項目等。同時明確境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照《公司章程》對境外企業行使出資者職能,明確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嚴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超越權限,對境外企業采用單獨聯系方式進行管理;境外企業的中方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人,對境外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負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是明確了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等。指出了每項基礎管理工作開展的法規依據和信息資料提報程序和工作程序,為定期和不定期掌握企業境外資產的狀況提供了平臺,暢通了信息渠道。
四是明確了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應以企業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要求。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應由境內投資者報市政府國資委核準后,由境內投資者與境外企業產權持有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托協議法律手續,并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應按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托代理聲明等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這樣從出資源頭上保證了資產國有的性質。
五是明確了境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在未經批準向境外轉移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對重大事項未按規定進行核準或備案;產權變動等行為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未經批準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注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及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