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江西省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12-06
各出資監管單位:
《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出資監管企業投資活動,提高出資監管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監管企業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的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四)金融投資。
第四條 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業應當制定并執行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投資活動和省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和布局、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行業認證當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省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規模(含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
(二)資金來源與構成;
(三)年度投資進度安排;
(四)投資項目匯總表。
第八條 企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年12月底前由企業向省國資委提交下一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資項目符合行業要求的相關材料;
(二)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將在3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意見(或者調整建議);
(三)下一年度3月底前,企業將最終決定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省國資委備案,并提交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的決議和會議記錄。
省國資委按照企業規模、項目性質分類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數額標準。
第九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省國資委有關規定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省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告知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省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告知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省外、境外投資項目、金融投資項目、參股投資項目實行事前合規性審核管理。
(三)國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一)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家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家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將其文件抄送省國資委。
(二)在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以下情況,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省國資委: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情況的。
(三)需報告省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已實施的重大投資項目,通過外派監事會開展經常性的監督,監事會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三條 省國資委建立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統計分析季報告制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季報表》,同時編寫投資情況簡要分析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后評價。
第十六條 省國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和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省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省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國資委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