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國資委出臺區管企業負責人重大經營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寧夏國資委出臺區管企業負責人重大經營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寧夏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11-17
寧夏國資委出臺區管企業負責人重大經營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為規范寧夏區管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增強企業負責人在重大經營決策中的責任意識,促進企業經營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維護所有者權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寧夏國資委制定出臺了《寧夏區管企業負責人重大經營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于11月14日發布實施。這是寧夏國資委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舉措。
《辦法》規定,區管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在經營管理、投融資決策、對外擔保、產權交易、改組改制等方面,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資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企業內部控制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造成企業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流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后果,將追究其經營責任。《辦法》遵循國有資產分布到哪里,經營責任就追究到哪里的原則。
《辦法》明確提出,對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區管企業負責人,要根據損失數額相應扣減責任人薪酬,并視情節進行責任追究。具體規定為:(一)國有資產年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扣除責任人10%—50%績效年薪;(二)國有資產年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扣除責任人當期績效年薪外,同時扣除部分延期績效年薪;(三)國有資產年損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除扣除責任人當年全部績效年薪外,建議免除所任職務,10年至終身不得擔任或建議不得擔任企業負責人職務;(四)企業發生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環境嚴重污染事故的,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均降為E級。
《辦法》要求企業認真履行對所屬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負責人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國資委備案。《辦法》同時規定,區管企業負責人離任或調任后,被發現原任職期間存在重大問題應追究其責任的,可追溯到以前任職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