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發布時間:2006-11-10
哈爾濱加強改制企業資產管理
近日,哈爾濱市國資委、哈爾濱市監察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從幾個方面嚴把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以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一,保證改制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完整。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嚴禁轉移、隱匿以及私分國有資產。對清產核資后,由于主觀故意或人為失誤造成的新的資產損失,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加強產權出讓定價管理。改制企業產權出讓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由同級國資監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進入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掛牌底價應以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改制企業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機構對出讓的資產進行評估和定價。外來投資者對資產進行調查的結果,可作為投資人投標或雙方談判的參考,不能據此調整評估結果和作為出讓方定價依據。
第三,嚴格規范企業資產的租賃行為。企業不得低價租賃國有資產,不能因租賃資產給企業改制造成法律障礙,租賃事宜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資產租賃收入要用于企業改制和生產經營。
第四,嚴格控制企業非生產性支出。企業改制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購買小轎車等非經營性資產,如特殊原因必須購買的,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嚴格規范企業資金的支付行為。現金支付應首先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改制的需要。凡賬齡已滿3年或雖未滿3年但金額較大、屬歷年陳欠的賬內應付款項的支付,須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審批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加強企業風險控制。改制企業涉及的對外擔保和重大投融資事項,要嚴格按照市國資委下發的有關文件履行報批手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