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出臺《市屬國有企業核銷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宜昌出臺《市屬國有企業核銷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10-27
湖北宜昌出臺《市屬國有企業核銷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宜昌市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資產核銷的有效監督和管理,規范已核銷資產的移交、登記、處置等行為,宜昌市國資委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出臺了《宜昌市市屬國有企業核銷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繼實行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公示制度后,加強國有企業核銷資產處置又一新的舉措。
《辦法》對核銷資產的移交和管理、核銷資產的處置、核銷資產的監督和檢查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其核心是將市屬國有企業已核銷資產殘值從企業剝離,移交市國資委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管理和處置,從源頭上隔斷了可能滋生腐敗的渠道。《辦法》同時規定,已核銷資產的處置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公開競價、協議清收等方式進行,以最大限度變現,對確無利用價值或無殘值的實物性資產,有法律依據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報市國資委審定后,作銷帳處理。市國資委對已核銷資產的處置方案、處置方式、處置程序、賬戶設置、處置的收益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