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對保留國有股權的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作出規定
無錫對保留國有股權的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作出規定

文章來源:江蘇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09-22
無錫對保留國有股權的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作出規定
為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使用,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精神,無錫市對保留國有股權的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作出規定。
《規定》要求,一是加強國有股權應分股利收入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保留國有股權的改制事業單位必須堅持同股同利的原則,每年在已改制事業單位董事會決定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股權應分股利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二是明確收繳主體,由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已改制事業單位國有股權應分股利收入收繳,禁止以任何形式放棄國有股的收益權。三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改制以來的國有股權應分股利收入使用后節余部分及2006年以后國有股權應分股利收入,必須及時、足額收繳至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