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隨州出臺《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湖北隨州出臺《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08-15
湖北隨州出臺《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
進場交易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近日, 湖北隨州市國資委聯合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制定的《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隨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以隨政辦發〔2006〕29號文轉發全市貫徹執行。標志著該市在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以“進場交易”制度為核心的統一框架。
《意見》是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和《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40號)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文件,結合該市實際制定出臺的。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國有產權依法有序流轉。
《意見》明確了全市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嚴格實行“進場交易”制度,各級國資、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在審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時,必須明確要求轉讓方“進場交易”,一律進入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隨州分中心進行交易,使國有產權在轉讓中實現價值最大化。國資部門對場外交易國有產權的不得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對不能提交國資部門出具的轉讓批準文件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表》等文件資料的,不得辦理注冊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意見》明確指出,各級國資、財政、發改、監察、工商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繼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國有產權轉讓聯合監督檢查。對國有產權交易主體在場外交易國有產權的行為,都要按照《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240號令)和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紀發〔2004〕7號)文件規定進行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紀律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