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國資委采取措施依法規范國企改制工作
重慶國資委采取措施依法規范國企改制工作

文章來源:重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03-16
重慶國資委采取措施依法規范國企改制工作
一是切實把握好企業改制中的方案審批、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重點環節。堅持不符合政策法規,沒有最大限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未經企業職代會(職工大會)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予批準;在未經企業職代會審議的企業改革方案不予實施;在未經宣傳動員,沒有贏得大部分職工理解支持的改革方案不予推進的“三不原則”。
二是加強國有企業改制立項工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改制向市國資委申請立項;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所屬其他企業改制,向市屬國有重點企業申請立項。市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企業改制,向市級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其中改制為非國有性質企業的,按國有產權管理歸屬,分別向市國資委或市財政局申請立項。
三是嚴格制訂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企業在改制時,按主要內容制訂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選擇等。
四是堅決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未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五是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授權企業主管部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六是嚴格控制企業管理層增資擴股持股,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是要嚴格進行離任審計;二是管理層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等具體過程;三是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控股企業借款,四是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七是企業改制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投資主體要切實對企業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盤點實物、核實賬目,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查,做好有關抵押、擔保等清理工作。
八是企業在實施改制時,必須由審批單位確定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的認定,按現行資產評估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