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國資委規范區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寧夏國資委規范區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文章來源:寧夏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6-01-09
寧夏國資委規范區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近日,寧夏國資委制定出臺了《寧夏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目的是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辦法》結合寧夏區管企業實際,借鑒國務院國資委和各省市的經驗,對區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原則及薪酬的構成、確定、兌現、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與自治區國資委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企業負責人年度新酬由基薪、績效年薪二部分組成,按照《寧夏區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試行辦法》進行考核后確定。基薪主要根據企業經營規模、效益情況、經營管理難度、所承擔責任及本地、本行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本企業職工人均工資等水平等綜合因素,采用經財務審計并通過自治區國資委審核確認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數據計算,每年核定一次;績效年薪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包括當期兌現部分與延期兌現部分,其中延期兌現部分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沒有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企業負責人年度新酬由基本工資和效益工資二部分組成,基本工資按不超過本企業職工上年人均收入3倍的標準確定,企業當年利潤指標與上年持平或下降的,不計發效益工資,利潤指標每增長(或減虧)3%,效益工資按年基本工資總額的10%計發,但累計不得超過年基本工資總額。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薪酬系數為1,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負責人正職可參照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數的0.8-0.9倍確定,副職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數的0.6-0.8倍確定。
《辦法》規定,對建立了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國有控股企業,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確定企業相關負責人薪酬。確定國有股權代表的薪酬方案,在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前報經國資委審核同意。
《辦法》要求企業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關規定,抓緊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屆時,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將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