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臺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規定
深圳市出臺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規定

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 發布時間:2005-04-19
深圳市出臺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規定
深圳市國資委近日發布了《深圳市屬國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規定》,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根據《規定》,國企負責人干得好與不好,年薪差距可達8倍以上。干得好可獲足額年薪96萬元,三年任期內經營業績優異,還可獲一次性獎勵20萬元;干得不好僅領取基本年薪12萬元。
根據《規定》,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本年薪、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三部分。基本年薪12萬元,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效績年薪=3×基本年薪×(考核分數-60)÷40,年度考核分數高于100分按100分計算;獎勵年薪=4×基本年薪×(考核分數-100)÷40,即年度考核分數低于60分,效績年薪為零;年度考核分數低于100分,獎勵年薪為零。《規定》同時指出,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2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對于完成任期經營考核目標值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效績年薪。對于超額完成任期經營業績目標值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外,給予相應的特殊貢獻獎勵,其中考核得分在120-130分之間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得分130分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規定》指出,國企董事長的效績年薪、獎勵年薪以及特殊貢獻獎勵足額計算,總經理為董事長相應的95%。
《規定》還明示,對于年度經營業績效益考核效益指標為盈利,而實際考核為虧損;或考核效益指標為虧損,實際虧損加劇的企業,其負責人不得獲取當年的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并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負責人,給予免職或解聘處分。未完成任期經營考核目標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支付的效績年薪和獎勵年薪。
據了解,國企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包括分類指標和基本指標。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企業負責人與國資委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中寫明。分類指標基本分10分,加分上限為6分;基本指標包括五項內容。年度利潤總額基本分20分,年度凈利潤額基本分15分,凈資產收益率基本分15分,成本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基本分10分,市國資委評價最高分30分,最低分6分。
《規定》指出,年度利潤總額和年度凈利潤額均為每超過目標值3%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目標值則按實際完成值占目標值的比重計分,最低0分。凈資產收益率每高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低0分。成本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每高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最低0分。市國資委評價組對企業負責人綜合表現、經營班子綜合能力、班子工作努力程度、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景氣程度和企業核心競爭力六項內容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由市國資委組織相關人員對六項內容打分,各相關人員合計分加總再取算術平均數,得出該項指標的評價分值。年度經營業績的考核分數最高為140分,不得突破。
據介紹,國企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包括四項內容。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16分,每低于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基本分20分,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不良資產比率基本分20分,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每高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為體現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原則,任期內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每得一次120分以上加9分,110-120分加8分,100-110分加7分,80-100分加6分,60-80分加5分,60分以下加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