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頒布《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廈門頒布《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廈門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1-04
近日,《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經廈門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于12月13日以第157號市政府令的形式頒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起草單位廈門國資委從2007年開始著手起草《辦法》草案、開展調研活動,并積極向廈門市法制部門申報立法計劃,除2009年因《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暫時中止申報以外,分別于2007-2008年、2010-2012年先后五年被廈門市政府列入規章立法調研項目,《辦法》于2013年被列為備選項目,歷經六年的調研,2014年《辦法》被確定為廈門市政府規章正式立法項目。《辦法》起草、修改、審查過程中,以多種方式征集各方意見,不斷完善《辦法》草案。一是前后多次征求市、區有關部門及企業的意見,并分別組織召開部門、企業兩場征求意見會;二是組織邀請理論界及實務界專家對《辦法》草案進行論證;三是聯合法制部門邀請政府有關部門一起赴外地調研考察;四是由廈門市法制部門組織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廈門市法制局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向社會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規章草案報送廈門市政府審議。
《辦法》切實貫徹黨中央關于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及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廈門實際,按照符合方向、堅持特色、解決問題的原則,總結、固化國資監管的有效做法,充分借鑒其他地方的經驗,對進一步完善廈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規范新形勢下的國資監管工作,作出了具體且富前瞻性的規定:
一是確立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體制。《辦法》主要從監管主體統一、國資監管制度統一、國資基礎管理工作統一三方面作出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范圍。除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抽象概括以外,還明確將機關所屬企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完成之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納入統一監管范圍。
三是細化國資監管機構職責。在法律法規賦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推動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完善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的職責;建立健全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制度的職責;建立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及報告制度的職責;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企業國有損失追究的硬約束的職責;以及指導監督區屬企業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等等。
四是厘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與公共管理部門的職責。《辦法》一則明確政府責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二則強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社會公共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業管理及業務指導職能,負責相應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突發事件應對、信訪辦理等行業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配合社會公共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職責。
五是完善產權流轉制度。《辦法》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規定廈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企業國有產權流轉制度以及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制度,完善國有資產流動平臺運營機制,切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有效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六是細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合廈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情況,《辦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進行了細化規定,將國資監管費用列入預算支出范圍,以利今后更好的服務和保障企業改革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