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國資委進一步規范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行為
廣西國資委進一步規范出資企業選聘中介機構行為

文章來源:廣西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3-11
近期,廣西國資委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2005年廣西國資委發布的《中介機構招投標工作規則(試行)》和《中介機構聘請試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出資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企業選聘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新《辦法》鮮明的特色是去行政化和規范管理,進一步理順了國資委、企業和中介機構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國資委與中介機構、企業與中介結構屬于契約關系,國資委與企業屬于監督管理關系,并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對企業選聘中介機構行為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了由自治區國資委通過公開選聘方式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并分為評估類、審計和經濟鑒證類、法律服務類和管理咨詢類等4大類進行分類管理。二是規定了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的基本要求和資格條件,規范了中介機構備選庫的選聘程序。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動態管理,進行實時更新。建立了中介機構服務質量的年度評價制度和中介機構退出機制。對服務質量優良的中介機構應當予以優先選聘,對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要按照規定取消其備選庫資格。四是規范了企業選聘中介機構的原則和要求。明確規定企業選聘中介機構行為由企業具體負責,自治區國資委提供指導和監督。企業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具體規定,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五是明確了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一步強調了自治區國資委工作人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責任,確保了企業選聘中介機構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
新《辦法》的制定出臺,符合中央、自治區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要求,是一項帶有創新性、具有實踐性的工作。新《辦法》的實施,必將進一步規范企業選聘中介機構行為,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預防虛假執業、暗箱操作、低評低賣等問題,從源頭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