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國資委出臺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國資委出臺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6-10
近日,湖北國資委出臺《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宣傳黨中央、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維護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推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以湖北國資委名義,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的活動。新聞宣傳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與黨中央、省委保持一致。
第三條 湖北國資委的新聞宣傳工作由湖北國資委黨委、湖北國資委統一領導,黨委宣傳部、宣傳工作處(以下簡稱宣傳處)歸口管理。
第四條 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圍和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國資委領導同志參加湖北國資委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視察檢查湖北國資委和國有企業,以及有關重要批示的宣傳報道。
(二)湖北國資委及其監管企業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活動,以及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有關情況的宣傳報道。
(三)湖北國資委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及經濟運行重要信息的對外發布。
(四)湖北國資委黨委、湖北國資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委領導重要講話、重要文章的宣傳報道。
(五)湖北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
(六)湖北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情況的宣傳報道。
(七)湖北國資委監管企業、歸口管理的中央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群眾組織工作重要情況和典型的宣傳報道。
(八)對湖北國資委直屬單位、監管企業宣傳報道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對新聞媒體采訪委領導或者向委領導約稿,由宣傳處會同辦公室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經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需經宣傳處審核并報被采訪領導審定或者由委領導委托相關處室審核后方可登載。
第六條 新聞媒體采訪委內有關處室、直屬單位,由宣傳處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經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委領導或者新聞工作負責人同意后,商有關處室、直屬單位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經被采訪處室、直屬單位領導審定后方可登載。
第七條 對涉及委內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對外宣傳,由擬稿處室把關,宣傳處報分管委領導審核,并經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 湖北國資委設立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工作負責人。
(一)新聞發言人由湖北國資委主任擔任。新聞工作負責人由宣傳處處長擔任。委內各處室及直屬單位應當指定一名處級領導負責本單位新聞宣傳和日常聯絡工作。
(二)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2、代表湖北國資委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3、負責召集委內各處室新聞工作負責人例會。
(三)新聞工作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擬定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要點和年度計劃;
2、制定湖北國資委階段性新聞宣傳工作方案;
3、組織實施湖北國資委新聞宣傳報道活動。
第九條 湖北國資委新聞發布會(包括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的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同時可請委領導或有關處室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新聞發布會由宣傳處負責牽頭組織,經委主要領導批準。
(一)新聞發布會的辦理。
以省政府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由委領導或者新聞發言人統一協調,宣傳處具體承辦,委內有關處室配合。以湖北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需由申請處室提前與宣傳處聯系,由新聞發言人或委領導統一協調,宣傳處具體承辦,委內相關處室配合。
(二)新聞發布會的要求。
1、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2、規模適當,講求實效,內外有別。
3、由宣傳處統一對口各新聞單位,新聞單位根據新聞發布會內容撰寫刊發有關新聞。
(三)湖北國資委新聞發布會程序。
1、有關處室擬定新聞發布會主題,需經辦公室報湖北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批。
2、新聞通稿、背景材料由主辦處室草擬,報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定。
3、新聞單位記者由宣傳處負責邀請并組織采訪活動。
4、新聞發布會的會務工作由宣傳處牽頭,辦公室和相關處室協助。
第十條 湖北國資委重要會議的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一)宣傳處根據會議主題和委領導要求,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經委領導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宣傳處負責協調記者與會進行采訪報道。
(三)有關處室或法研處負責草擬新聞通稿和提供有關參考材料。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改革與管理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工作。
(一)宣傳處商有關處室擬定宣傳報道方案。
(二)宣傳處與有關處室負責調研和總結企業改革與管理的典型經驗,提供擬宣傳典型企業名單,并按規定的程序組織對擬宣傳企業有關情況的核實。
(三)宣傳處負責組織對典型企業經驗的宣傳報道。
第十二條 湖北國資委對外發布的重要信息的匯總、分析、審核由宣傳處負責。
第十三條 在雜志刊登湖北國資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領導講話,需經主辦處室審核,報宣傳處備案。
第十四條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委內處室須定期或者不定期將本處室需要對外宣傳報道的工作重點、重要信息向宣傳處通報。
第十五條 宣傳處要進一步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定期向省級主要新聞單位通報湖北國資委有關新聞宣傳計劃及要點。
第十六條 安排新聞記者到企業或者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采訪以及組織專題新聞采訪活動,由宣傳處負責組織協調,與采訪內容相關的處室協助。
第十七條 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者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國資委宣傳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