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國資委出臺監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國資委出臺監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新疆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6-19
近日,新疆國資委出臺《新疆國資委監管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擔保行為,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疆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行為是指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以擔保人名義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以下簡稱被擔保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特權的情形時,擔保人按照擔保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條 擔保行為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二)審慎原則;
(三)依法擔保、規范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具有擔保條件的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可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條 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資信及償債能力;
(二)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無重大經濟糾紛;
(四)最近會計年度審計后資產負債率小于70%。
第七條 被擔保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要求;
(三)符合被擔保人主營業務發展方向;
(四)不屬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
第八條 被擔保人存在下列情況,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原則上不得提供擔保:
(一)被擔保人為自然人;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的;
(三)存在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不良記錄的;
(四)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尚未辦結的;
(五)企業審計后凈資產小于實收資本的;
(六)已裁定破產中進入破產程序的;
(七)新疆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提供擔保的方式,應以一般保證為主。在提供擔保時,應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提供反擔保為第三方時,還應對第三方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并進行風險綜合評估。
第十條 除國家特殊規定以外,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提供擔保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70%。
第十一條 監管企業用新疆國資委授權管理的股權提供擔保時,應遵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股權授權管理暫行辦法》(新國資發〔2013〕439號)相關規定,報新疆國資委批準。
第十二條 未經新疆國資委批準,監管企業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十三條 發生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外的其他擔保事項,由監管企業在對擔保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履行內部決策程序自主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企業的擔保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擔保內控體系、擔保風險防控機制和擔保損失責任追究機制,審慎、規范地提供擔保,并將相關制度向新疆國資委報備。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在提供擔保后,應密切關注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一旦出現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資產不損失。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在承擔擔保義務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償,將損失降到最低,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新疆國資委。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在年度終了,應將企業上年度擔保、被擔保情況、以前年度未完擔保事項進展情況以及因提供擔保涉訴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新疆國資委報告。
第十八條 新疆國資委每年對監管企業擔保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管企業擔保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時責成糾正。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提供擔保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未履行相關程序,造成損失的,新疆國資委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按照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