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8-19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徹底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簡化行政審批事項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有效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結合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內蒙古國資委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精神,遵循權責統一、有效監管的原則及《公司法》、《國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自2003年成立以來所有的審批、核準、備案、報告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于日前正式出臺了監管事項清單,并已下發至各出資監管企業和各盟市國資監管機構執行。
內蒙古國資委監管事項清單共50項,其中審批事項35項,備案事項15項。內蒙古國資委要求,凡是列入監管清單的事項,國資監管部門要堅決管好;不在監管清單范圍內的事項,要由監管企業自行決定。
此舉旨在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最大限度地精簡審批事項,以期適當地放寬企業的自主決策權,嚴把業績考核評價關。通過大幅減少和取消審批事項,切實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確保監管工作真正到位而不越位。下一步,內蒙古國資委將以該監管事項清單為基礎,進一步修訂涉及監管事項的規范性文件,以確保在簡政放權的基礎上履行好監管職責,維護好國有資產安全,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