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印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
內蒙古印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

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6-02-22
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以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為主線,從完善制度、突出治本著手,對當前加強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制度性規定。
《實施意見》針對當前國有資產流失的深層次、體制性問題,全面提出了從制度上扎牢籬笆、防止流失的“四道防線”。
一是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完善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內設監事會的建設,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
二是加強企業外部監督。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進一步加強出資人監督,開展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加強當期和事中監督。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落實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實施方案。完善盟市國資監管體系建設,全面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三是強化專項監督。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實現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紀檢監察監督和巡視工作,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大案要案查處力度。
四是強化社會監督。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建設陽光國企。重視和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有效保障社會公眾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強化了“兩類追責”制度。
一是加大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要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二是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實施意見》的一個重要創新,就是提出建立監督問責制度,建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