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4-02
內蒙古鹽業公司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強化行政和企業管理責任,確保各經營組織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于3月10日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鹽業公司)關于對違紀違規行為行政處理的規定》(試行)、《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鹽業公司)行政(管理)問責辦法》兩項新政,堅定推行用問責提高執行力、用問責促進履職能力、用問責提高服務水平的依法治企業進程。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張良主持。
《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鹽業公司)關于對違紀違規行為行政處理的規定》共三章三十一條,從違反政治、組織、人事,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貪污賄賂及破壞企業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失職瀆職行為,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等八條六十一款內容,全面細致地確定對全體員工違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鹽務管理局(鹽業公司)行政(管理)問責辦法》共有五章十一條,主要包括問責的對象、情形、方式、程序等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問責對象和情形。問責對象為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從政策執行、作風效能、廉潔從政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結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列舉了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不力、決策失誤、履職不到位、效率低下、紀律不嚴等十三種應當問責的情形。二是明確問責追究的方式。問責的方式主要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建議免職等六種,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的方式,并列出加重問責追究內容。三是明確問責的程序,確定公司監察部門依照立案、調查、問責意見、下達問責決定等六個步驟組織實施,從調查到作出決定限時45天。并進一步明確如需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兩項制度是內蒙古鹽業公司首次推出的行政問責辦法,完善了現有紀律監督制度,補充了行政監督手段,使未觸犯法律、違反紀律的不作為、亂作為有了追究責任的依據。具有問責行為系統全面,責任劃分明晰,問責程序具體,操作性強的特點。兩項制度的推出,對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實內蒙古鹽業2014年各項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將進一步強化干部員工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法治意識,促進在干部隊伍中形成一種想干事、能干事、會干事的良好氛圍,形成執行順暢、政令暢通的企業管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