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鋼集團對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作出硬性規定
萊鋼集團對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作出硬性規定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7-06-27
萊鋼集團對建設項目環保管理作出硬性規定
萊鋼集團出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在下達建設項目設計計劃的同時,下達建設項目環評計劃,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檢測。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充分論證后,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上報有關部門審批。與工程承建商簽訂環保協議,施工中強化環保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及時整改不符合項,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評價文件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5年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審批部門要重新審核。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試運行3個月內,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