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口集團出臺《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河北港口集團出臺《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文章來源:河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5-02-27
為從嚴治黨,依法治企,不斷規范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持續加強河北港口集團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近日,根據中央《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河北省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及河北國資委有關要求,河北港口集團制定印發了《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附則五章23條。適用于河北港口集團及各級子(分)公司直屬正科級及以上人員;集團及各級子(分)公司派出到參股企業的直屬正科級及以上人員和領導人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它人員。
《實施細則》從五個方面對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提出了44項禁止性要求。涉及領導人員應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和集團公司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9項行為;領導人員應忠實履行職責,忠誠于企業,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9項行為;領導人員應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有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8項行為;領導人員應勤儉節約,不得有違反規定進行職務消費的9項行為;領導人員應加強作風建設,不得有弄虛作假等9項行為。
《實施細則》明確了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成員及各有關部門在執行細則中應負的責任。對領導人員執行細則,各部室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細則順利實施提出要求。同時要求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人員執行《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實施細則》的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根據《實施細則》,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或免職處理,同時減發或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或獎金。對受到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或黨紀處分,以及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實行領導職務禁入限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終身不得擔任河北港口集團直屬正科級以上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