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業集團出臺監督執紀運用“四種形態”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鹽業集團出臺監督執紀運用“四種形態”的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江蘇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6-09-30
為深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企要求,切實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推動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近期,江蘇省鹽業集團黨委制定出臺了《關于監督執紀運用“四種形態”的實施辦法(試行)》,共分五章三十二條,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原則、方式、情形、程序、監督和保障等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提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各級黨委負主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承擔“一崗雙責”;各級紀委負責監督責任,協助同級黨委抓好實施;各單位要把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貫穿于從嚴治黨、從嚴治企的日常工作中,全面抓好貫徹落實。
《實施辦法》強調,要加強對運用“四種形態”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黨委和紀委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和執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和年度綜合考核的內容,檢查考核的結果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各級黨委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四種形態”認識不到位、落實不盡責,造成紀律松弛、組織渙散,發生整體性、區域性嚴重問題的,要嚴肅追究問責;對各級紀委“四種形態”把握不準、執行不力,造成重錯輕處、輕錯重處,甚至壓案不查、以案謀私的,要從嚴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