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國資委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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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文章來源:內蒙古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7-06-19
近日,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規范監管企業投資活動,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共計九章、三十六條。
《辦法》明確,國資委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以戰略和規劃為引領,對監管企業投資進行全程全面監督管理,注重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國資委指導督促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體系,通過信息化等手段保持對監管企業投資的監管權、知情權,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對有必要的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和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進行責任追究。
監管企業是國資委授權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企業投資計劃,遵循價值創造理念,提高投資決策質量、投資回報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企業應加強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監管企業投資應服務于國家和自治區戰略目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戰略和規劃。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非主業投資應符合企業改革、調整和轉型方向,不對主業發展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