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
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發布時間:2021-09-14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對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董事會建設提出要求、作出規定,打造董事會建設“升級版”。
《規則》緊緊圍繞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立足于強化董事會運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鞏固國有企業獨立市場主體地位,對中央企業董事會的組建組成、功能定位、職責權限、運行機制、決策程序、支撐保障、管理監督以及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范指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從2004年開始,國資委在中央企業開展建立規范董事會試點工作,并與時俱進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2009年出臺了《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規范運作暫行辦法》,有力推進了中央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
“董事會運行中還存在功能定位不夠清晰、授權決策不夠規范等問題需要予以解決;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也需要總結推廣。”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說,此次印發的規則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具有較強指導性和操作性。
《規則》提出,董事會是企業的經營決策主體,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定戰略”方面,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戰略規劃研究、編制、實施、評估的閉環管理體系;“作決策”方面,董事會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比如,企業經營計劃、重大投融資事項、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改革方案等,并督導經理層高效執行;“防風險”方面,董事會應當推動完善企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合規管理體系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有效識別研判、推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董事會審議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重點研判其合法合規性、與出資人要求的一致性、與企業發展戰略的契合性、風險與收益的綜合平衡性等。
《規則》提出,董事長是董事會規范運行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強化了外部董事作決策、強監督的職責等。《規則》強調,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可以參照規則精神,區別不同情形、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所屬或者所監管企業健全完善董事會制度,確保董事會應建盡建、配齊建強、規范有效運行。
【責任編輯:張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