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推進中央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經濟日報:推進中央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發布時間:2018-10-08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進一步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出發,完善了有別于黨政領導干部、充分體現中央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是推進中央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對《規定》的主要內容,有關專家和企業家進行了解讀。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始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是黨的全面領導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體現。《規定》明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就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在《規定》的具體內容中,也都鮮明體現了黨管干部原則。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是黨對國有企業全面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的根本保證。”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李明星表示,《規定》的諸多環節科學體現了黨管干部原則。比如,在選拔任用工作中,從提出工作方案到確定考察對象,從嚴格考察到集體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強調都要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再如,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中,強調上級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發揮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旭認為,黨管干部,需要完善制度、創新制度。《規定》是黨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加強管理的具體體現,是重要的制度創新。
“加強黨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不是要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死,而是要在保證打造出一支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的基礎上,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使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區別于黨政領導干部,形成能領導中央企業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家群體,成為實現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領頭人。這一群體的形成,必將提高我國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和引領力。”張旭說。
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當前,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有些方面還簡單參照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不夠。《規定》強調,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必須準確把握市場規律,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在張旭看來,經過多年改革,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因此,究其實質,“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具體落實到實踐層面,就是國有企業與市場機制的關系。
李明星表示,《規定》著重強調了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中的市場規律作用。在豐富和完善市場化選人方式方面,《規定》明確將公開遴選作為選拔任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方式之一,明確對經理層成員的選拔任用可以采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和委托推薦等方式,進一步擴大選人用人視野。同時,明確提出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聘期制),對經理層成員可以實行聘任制,推進契約化管理。此外,《規定》還強化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注重區別企業功能定位,注重行業對標,注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全覆蓋。
“《規定》強化了市場化退出,包括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組織調整,以及因企業發展戰略調整、產業轉型、兼并重組等需要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調整等,形成優勝劣汰、優進絀退的機制。同時,提出合理增加經理層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比例,穩妥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有序推進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李明星說。
“《規定》強調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必須準確把握市場規律,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創新注入了活力、指明了方向、開辟了通途。”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宋志平說。
突出擔當有為和正向激勵
目前,中央企業正處在高質量發展的攻關期,急需充分調動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如何激發和保護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企業家精神?對此,《規定》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了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擔當有為要求和正向激勵。
《規定》提出,對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業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重擔當。同時,《規定》還明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從目的正當、禁止排除、程序合規、行為合法、結果合理等5個維度明確可以容錯的基本條件,引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
“國有企業家承擔多重任務,更需要關心和愛護。《規定》從目的正當、禁止排除、程序合規、行為合法、結果合理等維度明確容錯條件,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讓企業家能夠后顧無憂,大膽創新。”宋志平說。
在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方面,《規定》提出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激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動力。實行與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嚴格選拔任用標準
“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是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在國有企業的具體化,是選拔任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根本標尺。
李明星表示,《規定》明確了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高標準嚴要求。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中,《規定》逐一細化“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要求,強調加強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經營業績考核、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強化抓改革、強黨建、促發展導向,引導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規定》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推出比較成熟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選拔、激勵和管理規范,使中央企業的領導人員能夠切實履行職責,實現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的國企改革和發展目標。”張旭說。
在解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問題上,《規定》完善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退出機制,明確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因到齡、任(聘)期屆滿、健康原因、離職學習、不適宜擔任現職和自愿辭職等退出的方式和相關要求,特別是細化了因不適宜擔任現職退出的具體情形,對政治上不合格、工作不在狀態、能力素質不適應、履職業績平庸或者作風形象較差的及時予以調整,促進領導人員正常更替、人崗相適,增強領導人員隊伍活力。
張旭表示,《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不斷發現問題、發現落實的難點和缺陷,特別注意區分行政干部和企業管理者的差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企業家一般要求的科學的考評體系,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減負松綁、激發活力,真正使《規定》簡便易行、有效管用。(記者 韓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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