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鞏固清欠工作成果 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長效機制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鞏固清欠工作成果 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長效機制的通知

文章來源:財管運行局 發布時間:2020-08-17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提升我國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的重要部署,按照中央企業一季度經濟運行情況通報視頻會議“三穩四保一加強”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鞏固清欠工作成果,加快健全防止拖欠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深刻把握健全防止拖欠長效機制的重要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促進上下游、產供銷、大中小企業協同復工達產,暢通產業循環、市場循環、經濟社會循環。《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等文件明確要求,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民營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促進社會就業、繁榮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央企業做強做優做大的過程中,也離不開上下游民營企業的協同和支持。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站在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加快長效機制建設,堅決有力一抓到底,扎實做好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工作。
二、加強業務源頭管理,從根本上防范拖欠風險
中央企業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分析導致拖欠的內外部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防范拖欠賬款。一是切實做好各項業務資金安排,嚴格投資管理,全面加強預算剛性約束,根據財務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各類投資和業務規模,嚴禁實施未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未落實資金來源的業務,防止因自身資金不足拖欠下游賬款。二是中央企業作為業務鏈中游環節的,要高度關注上游資金風險,提前制定風險應對預案,落實資金保全措施,不得盲目承接上游資金風險較大的業務,不得墊資建設項目,及時按照合同約定清收賬款,防止因上游拖欠導致被動拖欠下游賬款。三是對于集團內喪失現金“造血”能力、拖欠問題易發多發的子企業及“僵尸企業”和特困企業、重點虧損子企業,要按照“處僵治困”、虧損子企業治理、“兩非”剝離和“兩資”清理等各項工作要求,采取出清、重組等有力措施,消滅拖欠源頭和隱患。四是對于出現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的子企業,要探索設立常態化清欠機制,通過安排內部專項資金等多種方式,給予臨時性資金或增信支持,確保按時支付民營企業賬款,其中股權多元化子企業要嚴格按照“同股同權”原則,依法合規協調其他股東共同提供資金或增信支持。
三、規范合作方管理,推動建立長期穩定合作
中央企業要立足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緊緊圍繞“穩鏈、補鏈、固鏈”要求,選擇資質優、資信好、實力強的優質供應(分包)商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和帶動上下游企業共同發展,全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并通過長期穩定合作減少雙方質量、履約等糾紛。一是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合作方資質、資信等選擇標準,但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業績等門檻,亦不得選用信譽差、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單位。二是建立動態名錄庫,對合作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實時跟蹤合作方資信變化,動態評估履約能力,依法依規及時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合作方。三是合作方選擇應規范、公開、透明,對于適宜通過集中采購、招標方式選擇合作方的,原則上均應通過集中采購、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選用標準、方式、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公開。四是帶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別要加強對分包單位勞務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嚴防拖欠農民工工資。五是按照國家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要求,對于個別惡意或嚴重違約的合作方依法實施“黑名單”管理,在集團內部共享基礎上,積極探索與同行業中央企業通過行業誠信聯盟等方式共享相關信息。
四、嚴格業務合同管理,堅決糾正利用優勢地位拖延付款行為
中央企業要按照“市場講法治、企業講信用”的原則,全面加強合同管理,持續推動清理“霸王條款”、隱性拖欠,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平等互利開展合作,營造有利于暢通產業循環的市場環境。一是堅持“無合同不業務”,原則上所有業務均應先簽合同再開展業務,重大合同、范例合同必須嚴格執行法律審核前置程序。二是雙方合同要做到質量標準明確、支付進度合理、節點條件清晰、付款材料清楚,合同約定應與企業內外部管理規定相銜接,防止因約定不明引發糾紛,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糾紛處理方式,并定期開展對賬。三是合理分擔責任,及時履行合同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過度增加民營企業責任,不得以拖延辦理審計、結算、驗收等付款前置手續方式,或以不符合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為由,變相拖延付款。合同按行業慣例約定上游付款再付款的,要在合同中明示付款可能被動延遲的風險,并依法依規約定付款時限。
五、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技術手段預防拖欠
中央企業要結合集團信息化建設規劃,將應付款項管理有機嵌入信息化系統,增強應付款項管理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應付賬款信息化管理體系。一是探索開發線上采購、招投標、電子合同、電子對賬等系統,鼓勵和引導供應商線上簽約、對賬,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將合同基本信息、履約進度、付款進度等及時錄入信息系統,賬款到期前自動提示,定期跟蹤進展,及時發現和解決履約、付款等方面的問題。三是對子企業應付賬款管理情況,探索運用“大數據”工具實施實時監控、定期分析、動態監管,消除管理盲區。四是對于招投標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涉及業務多、管理難度大,因退還不及時容易引發各方面投訴舉報的賬款,要限期清理,同時積極通過銀行保函、保險替代減少現金保證金,并在有關系統中研究開發現金保證金到期自動提示功能,及時發起退款流程。
六、認真核實拖欠線索,及時回應民營企業訴求
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各方面反映的拖欠線索,依法合規及時處理,并以線索核實為抓手,持續查漏補缺,夯實清欠工作質量。一是參照“逐級信訪”原則,督促子企業全面公開投訴線索受理方式,在業務開展前主動告知民營企業,引導民營企業直接與拖欠主體或其上一級企業溝通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層層轉發、層層報告。二是對于民營企業反映的問題,嚴格按照維護合法權益、平等友好協商、互惠互利合作的原則,積極溝通提出解決方案,共同推動解決。對于民營企業不滿意、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要明確告知和引導對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七、加大監督問責力度,對拖欠賬款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中央企業要全面加強對子企業清欠工作的督促和指導,推動子企業切實落實工作責任。一是持續加強及時還款約束,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工作成效納入企業內部績效考核,嚴格考核獎懲。二是強化對子企業應付民營企業賬款支付和各方面反映問題線索核實處理情況的抽查檢查,積極開展自查自糾,主動發現和解決問題。三是對于內外部各類監督檢查、拖欠線索核實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情況未查清的不放過、制度未完善的不放過、責任未落實的不放過”原則,建立掛牌督辦制度,推動及時清償,并倒查內部制度規定、業務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堅決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對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惡意拖欠、新增拖欠以及不認真核實、推諉塞責、不及時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等行為,嚴肅采取問責措施。國資委將視情況對金額大、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拖欠問題,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工作。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以更高站位、更大決心、更強措施,全力克服疫情影響,扎實做好清欠工作,確保無分歧欠款“零拖欠”,積極幫扶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支持和帶動上下游企業共同發展,為維護我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本文有刪減)
國 資 委
2020年6月22日
【責任編輯:李子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