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中央企業2014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中央企業2014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文章來源:收益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5-07-16
國資收益[2015]640號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2014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財企〔2014〕59號),現就做好中央企業2014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工作的有關要求,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按時向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交利潤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一)應交利潤基數為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的余額;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填報。
(二)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并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后形成的負數金額填報。
(三)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后余額的10%填報;企業合并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填報。
(四)國有資本收益預交企業預交的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范圍。
(五)上交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財企〔2014〕5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申報2014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應將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書面征求國資委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于2015年7月24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于股東會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和報表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并附電子文檔),同時抄送財政部資產管理司。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14年度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數據以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2014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為基礎。
(三)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并加蓋企業公章。報表中除百分數外,其余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并保留兩位小數。報表格式和填制說明見《國資委關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及報表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4〕175號),填報軟件已由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統一下發。
五、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的利潤分配管理和監督,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六、國資委將加強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情況的審核,按規定程序開展應交國有資本收益清算,并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國資委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按時足額上交應交國有資本收益。
國資委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