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企績效評價中心 發布時間:2021-08-12
國資廳發評價〔2006〕23號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和《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等文件精神,幫助各中央企業更好地了解和執行國資委關于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現將《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問題解答》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問題解答
附件: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問題解答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后,不少中央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陸續反映了一些情況和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關于連續5年審計年限是否區分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和參審會計師事務所的問題
《通知》中關于連續5年審計年限是指連續承擔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年限,既包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也包括參審會計師事務所。
二、關于中央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重組事項時連續審計年限計算的問題
(一)新設合并或分立出來新成立的企業集團,由集團統一招標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從集團委托之日起開始計算。否則,連續審計年限仍然從實際承擔審計業務當年開始計算。
(二)吸收合并后繼續存續或分立后繼續存續的企業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一律從實際承擔審計業務當年開始計算。
(三)因企業名稱等事項變更而發生變更工商登記的企業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在其變更前后連續計算。
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合并、分立等重組事項時連續審計年限計算的問題
(一)采取新設合并方式重組,合并后新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連續審計年限從新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工商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重組,合并后繼續存續的會計師事務所原來承擔的審計業務,審計年限連續計算;被合并會計師事務所注銷后原審計業務轉由合并后會計師事務所繼續承擔的,連續審計年限從合并之后開始計算。
(三)采取分立方式重組,分立后繼續存續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審計年限連續計算;分立后新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連續審計年限從新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工商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因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等事項變更而發生變更工商登記的,審計年限在變更前后連續計算。
四、關于擬上市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滿5年的問題
中央企業所屬處于上市輔導期的企業,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已經超過5年的,凡是能夠提供證據表明該企業已經通過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的,兩年內可以暫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待企業上市后再按照法定程序變更。
五、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滿5年輪換的問題
根據《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的有關規定,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超過5年。為平穩地推進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工作,提高中央企業審計工作質量,根據目前中央企業審計質量情況,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5年公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百強排名中前15位的會計師事務所,至承擔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為止,連續審計年限已經達到或超過5年,但未達到10年的,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延緩3年變更,但連續審計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會計師事務所在延緩變更期間應當更換審計報告的簽字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