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依法行權履責進一步加強法治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依法行權履責進一步加強法治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

文章來源:法規局 發布時間:2021-08-12
國資發法規〔2010〕19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和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委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依法行權履責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一)加強依法行權履責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依法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的迫切需要。國資委成立以來,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初步建立,依法行權履責的能力、水平不斷提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的任務更加繁重和緊迫。我委作為經國務院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根據《綱要》和《意見》提出的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需要深入做好依法行權履責工作,切實加強法治機構建設。
(二)加強依法行權履責的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綱要》實施力度,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國資委特設機構性質,以加強法治機構建設為目標,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和制度為先導,以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規范國有資產監管權力運行、強化依法行權履責監督機制為著力點,全面推進國資委依法行權履責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保障和促進中央企業改革發展作出新貢獻。
二、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立法和制度建設
(三)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在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初步建立的基礎上,緊緊圍繞國有經濟和中央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中心任務,繼續加強立法工作,加快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將出資人“管資產、管人、管事”三項主要職責全面納入規范化管理的軌道;進一步完善國家出資企業制度,為加快推進中央企業改革重組和調整優化內部資源、提高核心競爭力提供健全的制度規范;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制度,依法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重視推進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切實提高國資委系統的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立法機制。按照國資委職責定位和法定權限開展立法工作。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法工作規則》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認真做好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工作。要正確把握科學發展的規律、國有資產監管的規律、企業發展的規律和經濟運行的規律,增強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委各廳局在起草規章、規范性文件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政府其他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凡是依法能夠公開的,要通過互聯網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加強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根據國務院統一規定,建立健全我委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我委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法規局組織各業務廳局進行。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清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凡不適應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要求,與上位法規定相抵觸、不一致,違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或者相互間明顯不協調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在認真清理、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依照有關立法程序及時修訂、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六)堅持依法決策。合法是決策的第一要件。國資委各項決策都要嚴格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和職責定位。要認真執行《意見》規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七)健全決策程序。加強國資委重大決策程序建設,健全重大決策規則,深入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把企業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審查和委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要探索建立重大決策聽證制度,規范聽證程序,將聽證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效果評估制度,切實強化決策責任。
四、嚴格規范行權履責行為
(八)準確把握國資委職責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資委“三定”規定的權限范圍,妥善處理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既要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又要切實尊重監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法人實體地位,真正做到行權履責于法有據,避免在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出現缺位、錯位和越位問題。
(九)嚴格遵循行權履責程序。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辦事。在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權限和議事規則的各項規定,認真執行國資委工作運行規程。各廳局在開展各項業務的同時,要繼續梳理工作流程,進一步細化行權履責的環節和步驟,切實防范行權履責中的法律風險。
五、強化依法行權履責的監督機制
(十)強化內部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委機關干部的依法行權履責意識。建立依法行權履責監督檢查的長效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嚴肅查處違反依法行權履責要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
(十一)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要積極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充分利用網絡平臺,依法公開辦事依據和流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企業的監督。凡是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要主動、及時、準確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要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可以公開的要及時向申請人提供;不能公開的要向申請人做好說明。對涉密信息要嚴格落實保密措施。
(十二)認真做好行政訴訟工作。對涉及我委的行政訴訟,要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應訴手續,及時研究并提出答辯理由,同時注意向法院闡述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的職責定位。對涉及我委的行政復議,要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復函精神,明確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