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動中央企業規范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推動中央企業規范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來源:考核分配局 發布時間:2021-08-12
國資發分配〔2011〕111號
有關中央企業(名單附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精神,現就推動中央企業規范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可以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主要資產項目和方式
(一)廠辦大集體改革所需費用首先應當以集體凈資產或者有效資產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規定爭取財政補助外,主辦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廠辦大集體凈資產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為主辦國有企業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也可以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者外部投資者轉讓,轉讓收益歸主辦國有企業所有。
(三)主辦國有企業可以補助的資產項目主要包括:
1.廠辦大集體長期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用于廠
辦大集體企業安置職工所需的費用。
2.廠辦大集體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確定給改制企業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出讓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職工安置費用。
3.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至資產評估基準日前發生的一個經營年度以上的債權、債務可以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后廠辦大集體欠主辦國有企業的債務,在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時,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職工所需的費用。
4.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除中央財政按照規定補助外,主辦國有企業應當承擔其余所需資金。
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移交社會化管理費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難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組織、評估費用的缺口部分,主辦國有企業可以予以補助。
6.其他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支付的資產項目。
二、廠辦大集體改革支付和預留成本的有關問題
(一)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中支付和預留的改革成本項目和費用標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作法》、18號文件、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其配套文件《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關于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5〕250號),以及廠辦大集體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停產、關閉等長期處于非正常經營情況下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部分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標準難以確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計算標準可以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業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與主辦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派往廠辦大集體工作的職工參與廠辦大集體改制的,其經濟補償金或者預留費用可以由主辦國有企業支付。
(四)中央企業應當對預留費用制訂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設立專戶進行專項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管理責任,確保有關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三、中央企業用于支持改革有關費用的處理方式
(一)中央企業用于支持廠辦大集體改革的部分資產、費用可以申請核銷國有權益。中央企業使用廠辦大集體長期占用的主辦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土地等國有資產支付改革成本的,可以采取核銷國有權益的方式處理。中央企業使用軋差后豁免廠辦大集體所欠主辦國有企業債務支付改革成本的,對于賬齡較長,且已按照規定在以前年度提足壞賬準備的,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程序核銷;對于扣除壞賬準備后余額仍較大,且主辦國有企業在當期費用中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核銷國有權益的方
式處理。
中央企業需核銷國有權益的,應當根據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進展情況,對按照規定完成資產處置的廠辦大集體分批次匯總后報送我委,并需報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業關于補助廠辦大集體改革成本核銷國有權益的申請文件;
2.有關部門批準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的文件;
3.中央企業關于廠辦大集體職工安置各項支付和預留費用情況的認定文件;
4.中央企業關于資產評估結果的認定文件、備案表;
5.中介機構關于資產處置、各項支付和預留費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6.申請核銷國有權益情況匯總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中央企業補助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有關費用,可以計入主辦國有企業當期費用,并可以申請在我委對中央企業當年度業績考核中將有關費用認定為業績利潤。
中央企業需認定業績利潤的,應當根據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進展情況,對按照規定完成資產處置的廠辦大集體分批次匯總后報送我委,并需報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業關于補助廠辦大集體改革有關費用認定為業績利潤的申請文件;
2.有關部門批準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的文件;
3.中央企業關于廠辦大集體職工安置各項支付和預留費用情況的認定文件;
4.中央企業關于資產評估結果的認定文件、備案表;
5.中介機構關于資產處置、各項支付和預留費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6.申請認定業績利潤情況匯總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對于廠辦大集體改革成本負擔較重,計入當期費用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大的中央企業,可以采用分期負擔的方式解決。任期結束后,我委將根據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認定情況,對任期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調整。
(三)對于特別困難而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又較重的中央企業,在落實中央和地方各項支持政策后,企業自身難以承擔的部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有關中央企業要切實做好所屬廠辦大集體改革的組織工作,做好方案制訂、組織實施、維護穩定等各項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批復》(國函〔2005〕88號)有關規定參加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的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繼續在試點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進行,有關資產處置等問題可以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二)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對廠辦大集體改革負起領導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項工作程序,防止國有及集體資產損失。要明確界定廠辦大集體資產、人員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職工安置標準。要組織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涉及的相關資產清查、審計和評估等各項工作,妥善選擇評估機構。中央企業要負責對廠辦大集體資產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和對主辦國有企業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固定資產、土地等資產評估結果予以備案。具備條件的,有關資產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三)有關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主動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聯系,了解地方改革進展情況,爭取與地方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同步推進,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支持。
(四)有關中央企業若在廠辦大集體改革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