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資委所監管融資平臺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資委所監管融資平臺公司風險防范的通知

文章來源: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1-12-28
國資發法規〔201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國資委所監管融資平臺公司的風險防范,切實發揮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履行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出資人職責。各地國資委要高度關注所監管融資平臺公司經營狀況,規范行使出資人權利,確保出資人職責層層到位,依法落實監管責任。指導融資平臺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規劃投資、融資擔保、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增強融資平臺公司規范化、商業化運營能力。
二、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及其債務情況。要切實摸清融資平臺公司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負債結構、資產負債率、一年內到期貸款余額、年度償債能力以及債務擔保等基本情況。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按照承擔公益性項目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承擔公益性項目且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承擔非公益性項目的分類標準,對融資平臺公司及其債務進行全面核實,嚴格分類管理。
三、切實維護融資平臺公司的市場主體地位。要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進一步理順融資平臺公司監管體制,依法保障融資平臺公司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在融資貸款、項目運營等方面實現規范化運作。指導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積極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拓展融資平臺公司的籌資渠道。
四、依法完善融資平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融資平臺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建設規范董事會,強化監事會監督,建立健全公司議事規則和重大事項決策制度。要依法選聘好融資平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支持公司董事會依法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引導融資平臺公司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信用支持方式,避免過度舉債。經地方政府審核后,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妥善解決項目建設后續資金,落實償債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
六、進一步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規劃投資行為的監管。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資監管的有關要求,指導融資平臺公司明確自身的戰略定位和發展方向,堅持服務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要指導融資平臺公司圍繞主業科學制定發展戰略規劃,審慎選擇投資行業和投資項目,實現公益性和營利性項目合理匹配,投資運營與工程建設銜接并舉。
七、進一步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擔保行為的監管。杜絕地方國資委為所監管的融資平臺公司違規擔保承諾行為,特別是不得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等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要全面梳理融資平臺公司與其他監管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認真排查以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股權等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融資平臺公司相互擔保等情況,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防止債務風險擴散蔓延。
八、指導融資平臺公司完善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體系。加強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管理,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和企業內控管理,建立風險預警及應急制度,探索完善科學有效的綜合績效考評體系。建立健全融資平臺公司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三重一大”事項監督。
九、建立健全融資平臺公司信息公開和報告制度。加強指導融資平臺公司及時匯總分析經營數據,提高運營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上市或者發行企業債券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證券監管的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規范執行融資平臺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重大事項,各地國資委要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報告。
各省級國資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與當地財政、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重視指導監督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所監管融資平臺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