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文章來源:國企績效評價中心 發布時間:2021-08-13
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
各中央企業: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資金保障防范經營風險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國資發評價〔2011〕48號)印發以來,各中央企業認真貫徹執行,積極開展資金籌劃,沉著應對宏觀形勢變化和信貸政策調整帶來的經營壓力,資金保障能力不斷增強,生產經營實現平穩發展。為推動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客觀認識資金形勢,進一步加強資金保障工作。2012年以來,一些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增速放緩、經營效益下滑、融資難度加大、融資成本顯著上升、應收賬款過快增長等問題,導致企業運營資金日益趨緊,利息負擔不斷加重。各中央企業要客觀分析當前經營形勢變化和融資成本過高對企業帶來的經營壓力,及時調整經營策略,改進購銷模式,合理控制資金開支規模,減少應收賬款等資金占用,努力緩解資金壓力;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努力降低融資成本,切實維護資金鏈安全穩定。
二、加大資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資金集中管理是現代企業集團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對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防范經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中央企業借鑒大型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經驗,利用財務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等平臺,積極探索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方式,資金集中度逐年提高,資金保障能力明顯增強。但部分企業資金集中工作進展緩慢,一些子企業尚未納入資金集中管理體系,“存貸雙高”問題依然突出。各中央企業要緊密結合當前的資金形勢,加強資金集中管理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并加快推進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工作;要不斷擴大資金集中管理的范圍和規模,將所屬各級子企業的資金通過信息化系統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進行考核和獎懲;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積極探索并推動所屬控股企業及境外子企業資金規范納入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體系;要加強對子企業資金的在線實時監控,對大額資金支出流向及時跟蹤審核。財務公司等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平臺要根據市場化原則提供安全、便捷、高效、專業的金融服務。集團各級子企業要積極配合并大力支持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公司治理規則要求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做好相關信息披露,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三、依法合規籌集和使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各中央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格遵守國家各項金融法規,維護國家金融秩序。要通過合法融資渠道滿足資金需求,禁止通過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渠道融資,不得借入高息資金。對閑置資金運作和理財要依法合規,禁止對集團外企業拆借資金。要審慎開展對集團外企業委托貸款業務,委托貸款對象應當選擇資信良好、有業務關系且具備償還能力的大型企業,其中對中央企業之外的企業或單位還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加強對委托貸款對象的風險評估及后續經營情況跟蹤,確保資金安全。要切實加強擔保管理,嚴格控制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報國資委批準。要嚴格信用證業務管理,開立信用證必須有相對應的真實業務,嚴格限定支付條件,原則上應做到驗貨后付款;加強信用證貿易融資風險管理,防范資金損失風險。要加強融資性貿易業務管理,適度壓縮融資性貿易規模,全面清理“預付加賒銷”業務,減少資金占用,不得以各種形式變相出借資金。
四、加強資金內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資金內控管理是企業內控管理的中心環節,各中央企業要加強資金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嚴格資金支出范圍和審批程序,實行大額資金支出集體決策和聯簽制度,堅持不相容崗位分離制衡。要加強資金預算管理和過程監控,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要加強采購、生產、銷售各環節資金運行管理,實行事權和財權分離,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經濟業務活動統一辦理資金收支結算,并認真審核資金收支審批程序的合規性及合同、發票、商業票據等真實合法性,防止虛假購銷合同套取資金或票據欺詐。要嚴格實行錢、賬分開管理,出納和會計崗位不得兼任,辦理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定期輪崗,禁止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全過程業務,禁止將辦理資金業務的相關印章和票據集中一人保管,禁止通過個人賬戶辦理資金收支業務。要切實加強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密鑰密碼的安全管理,防范泄密、盜用等問題發生。要定期進行現金清查盤點,及時開展銀行對賬及客戶往來款項核對,保證賬實相符和資金安全。要建立資金“收支兩條線”制度,加強銀行賬戶統一管理和監控,禁止多頭開戶、公款私存和資金賬外循環,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五、開展定期監督檢查,嚴格損失責任追究。各中央企業要將子企業資金運作使用的合法合規性、資金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納入監督檢查范圍,通過定期檢查、重點抽查或審計評價等方式,及時發現資金內控缺陷,堵塞資金管理漏洞,實現持續改進。對違反金融監管規定、違規決策、內控存在缺陷的要督促子企業及時糾正和整改;對管理不善、履職不到位造成資金損失的,要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領導責任;對挪用、詐騙、貪污、攜款潛逃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資金管理責任,對子企業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建立內部報告制度,發生重大資金損失案件要在48小時內及時向國資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