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章來源:改革局 發布時間:2014-04-02
國資改組〔2014〕161號
關于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批示精神,推進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以下簡稱駐豫、湘和渝央企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財政部《關于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62號)等文件精神,經商財政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分離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則
駐豫、湘和渝央企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堅持以下原則:政策引導與企業自愿相結合;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優化整合;執行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將“維修為主、改造為輔和技術合理、經濟合算、運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作為分離移交的基本標準,保證分離移交后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分離移交的范圍
駐豫、湘和渝央企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的范圍包括駐河南省、湖南省和重慶市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承擔的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等職能。如企業職工家屬區已有管道燃氣設施,且需分離移交的,也可納入分離移交范圍。
三、分離移交工作的支持政策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對駐豫、湘和渝央企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給予支持。遵循“先移交后撥付”原則,移交企業與接收單位簽訂分離移交協議,取得分離移交改造費用支付憑證,經審計核實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按分離移交改造費用的50%給予支持。
有移交任務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要求,申請分離移交“三供一業”支持資金,提交申報材料說明分離移交“三供一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資金申請情況,包括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總體情況及資金配套情況,各項目分離移交職能、費用、接收單位、協議生效時間、責任轉移時間、資金申請情況等。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分離移交接收協議及相關資料復印件、分離移交改造費用清單及支付憑證復印件、資產交接清單,以及國資委確定的其他相關資料。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離移交“三供一業”支持資金,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在申報的分離移交“三供一業”項目范圍內統籌使用,及時撥付到移交企業。
移交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資金,單獨核算,專項用于分離移交“三供一業”維修維護費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科研費用、設計費用、舊設備設施拆除費用、施工費用、監理費等。
(二)因分離移交工作對企業當期利潤、經濟增加值,或對所在任期內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標產生較大影響的,經有移交任務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提出申請,報國資委審核后,在業績考核時給予適當調整。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進行業績考核時,應合理考慮上述因素。
四、組織實施
(一)分離移交工作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移交企業和接收單位要簽訂分離移交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分離移交事項依照財企〔2005〕62號文件的規定,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報財政部和國資委備案。
(二)有移交任務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統籌協調,積極推進所屬企業分離移交工作。移交企業要積極籌措資金,精心組織具體實施工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的主管單位為移交企業籌措資金應不低于分離移交改造費用的30%。
(三)有接收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積極做好接收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具體負責,與移交企業共同協商分離移交事項,明確改造標準及其組織實施方案,確保分離移交工作的有效銜接。
(四)企業“三供一業”的有關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標準移交,其他從業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及移交企業要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做好深入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五、資產和財務處理
(一)“三供一業”移交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資產移交相關程序,做好移交資產的財務清理、資產清查、產權變更、產權登記等工作。
(二)移交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資產,按照財企〔2005〕62號文件關于自行分離、無償移交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多元股東的企業,應當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權的比例核減國有權益。
(三)移交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離移交“三供一業”資金,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按規定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四)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對分離移交過程中涉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收付、企業配套資金支出、資產移交劃轉以及國有權益變動等事項規范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依據和方式作為重大財務事項,隨年度財務決算備案報告一并報國資委備案。對當年發生的分離移交事項對企業財務及經營成果的影響,應當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鑒證意見,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報國資委。
六、監督檢查
(一)分離移交工作完成后,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應向財政部和國資委報送分離移交工作總結報告。工作總結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分離移交資產清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或教訓,對推進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的建議等。
(二)國資委組織對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專項審計。
(三)企業擅自挪用、違規使用預算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