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研究局 發布時間:2021-08-13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安全生產考核評價體系的精神,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紅線意識,督促引導中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特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1號)附件六《中央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進行修訂。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國資委根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認定的性質、級別、責任等,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時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從嚴處罰原則。進一步加大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降級、扣分處理力度,督促企業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分類分責原則。根據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企業分為三類進行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和非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承擔主體責任;非主要責任是指間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監管責任、次要責任或一定責任等。
二、降級處理
(一)企業考核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分數降至下一考核級別。
1.第一類企業。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
2.第二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非主要責任的。
3.第三類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非主要責任的。
4.存在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
5.企業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累計達到規定降級起數規定的(具體起數見下表)。
(二)考核任期內發生2起以上(含)瞞報事故或2起以上(含)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對其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分數降至下一考核級別。
三、扣分處理
(一)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未達到降級規定的企業,按以下標準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進行扣分。
1.第一類企業。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4分—0.8分;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1.2分—1.6分。
2.第二類企業。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8分—1.2分。
(二)承擔事故非主要責任的企業,按以下標準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進行扣分。
1.第一類企業。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2分—0.4分;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8分—1.2分;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1.6分—2分。
2.第二類企業。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4分—0.8分;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1.2分—1.6分。
3.第三類企業。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扣0.8分—1.2分。
(三)事故由多方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的企業,按非主要責任上限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進行扣分。
(四)受到降級處理的企業,若還發生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按照扣分標準繼續扣分。
(五)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同類事故在同一區域同一企業重復發生的,按照同類事故扣分標準上限進行連續扣分。
四、其他
(一)組織機構不健全、不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同類事故上限進行處理。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火災、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業,參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三)對生產作業過程中應預見的風險,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在地質災害、自然災害中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在非生產作業環節發生責任事故的企業,參照同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處理。
(四)中央企業要制定完善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相關制度,將安全生產考核與企業負責人年薪、企業年度薪酬總額掛鉤。
(五)本細則從2014年度考核開始執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1號)原附件六《中央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同時廢止。
(六)本細則由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