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廳發綜合〔2014〕52 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一步發揮中央企業在全社會節能減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確保完成國家“十二五”節能減排目標,現就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環境政策,強化總量前置管理
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均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總量指標前置管理工作,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項目建設的前提條件,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均須按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對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不再審批新增相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嚴格落實《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東部地區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中部地區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二、認真執行國家產業規劃,全面調整能源結構
各中央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和各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制定本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專項規劃,并納入企業發展規劃。按國家要求加強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加快推進“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加大天然氣、煤層氣供應。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除熱電聯產外,禁止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廠;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機組。
2017年底前,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現有企業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
各中央企業應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須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嚴格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在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全過程加強商品煤質量控制管理。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
三、加快建設治污設施,大力推進工程減排
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建設完善污染治理設施,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燃煤電廠(含企業自備燃煤電站)、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均應按要求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各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在全面測試煙氣流速、污染物濃度分布的基礎上確定最具代表性監測點位并予以固定,加強儀器儀表巡檢維護,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有效。
大力推進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加快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開展油氣回收治理。2015 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石化企業基本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固體廢物管理要求,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能力,嚴格按照“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要求貯存固體廢物。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貯存危險廢物,制定管理計劃和完成申報,轉移危險廢物的要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并由具有相關合法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和利用。
各中央企業應按照國家要求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鋼鐵、水泥、造紙、化工、印染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部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采用低廢、無廢工藝,盡量不用3有毒有害原料。依法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審核工作,落實清潔生產方案,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工業廢水進入市政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前,需預處理并達到相應控制要求。逐步推進園區化管理,配套建設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四、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優化升級產業結構
各中央企業應強化節能減排相關技術的研發,推進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推行生產工藝技術改造,加快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大力發展對重金屬、危險化學品、難降解有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工藝和技術。
各中央企業應積極發揮對行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優化生產工藝和流程。大力調整產業、產品和能源消費結構。通過兼并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產能,堅決停建產能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嚴禁轉移落后產能。
石油煉制企業要加快升級改造,逐步提升油品質量,確保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 2015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2017 年底前在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五、健全管理機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 23 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要求,建立健全4企業節能減排領導和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專業化的環保隊伍,完善制度體系,實現覆蓋貯存、生產、運輸等各環節的全過程環保管理。加強節能減排監督管理平臺建設,對本企業污染排放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各中央企業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其他企業之間環境應急聯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組織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工程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同時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對異地搬遷或依法關停的企業,要制定實施廢棄物處理處置方案,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完善考核獎懲制度
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節能減排考核獎懲辦法,強化對所屬單位節能減排工作的考核,將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績效和主要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未能按期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要實行嚴肅問責;對發生節能環保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的,要實行“一票否決”。
國資委將嚴格按照《辦法》關于節能減排獎懲的有關規定,針對發生的不同事件,給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扣分或降級處理。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未能完成減排目標任務的,將暫停該企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違法排污等環境問題的,將按問題性質和影響程度,給予扣減減排量、罰款、環評限批或掛牌督辦等處罰。
各中央企業及所屬單位要進一步強化節能減排責任意識,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切實發揮表率作用,為環境保護作出新的貢獻。
國資委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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