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07-03-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07]32號
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制度
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2006年4月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工作會議以來,中央企業積極貫徹落實會議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強了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據統計,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負責人的53家企業(以下稱53家中央大型企業)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企業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有121家,占76. 10%。盡管中央企業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取得了明顯進展,但從總體上看,與國資委提出的中央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少數中央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對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不夠重視。為進一步督促有關中央企業加快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中央企業改革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經濟效益繼續保持較快增長,運行質量進一步提高,投資結構進一步優化,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加強。但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國內外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央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日益增大,特別是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對中央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是中央企業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競爭環境變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因此,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的領導,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納入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實現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全方位防范和動態化監控。要把企業決策中的法律風險防范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規范決策程序,嚴格法律審核把關,努力從源頭上防范法律風險。
二、切實加強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是中央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重要組織基礎。中央企業要將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作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來抓。53家中央大型企業中尚未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有關企業內部暫時沒有總法律顧問合適人選的,可由企業分管領導兼任總法律顧問職務,同時明確過渡時間,盡快培養合適人選;也可以直接向社會公開招聘,吸引外部優秀人才。159家中央企業中尚未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要盡快采取措施,結合企業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的實際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同時注意加強企業法律顧問的隊伍建設,努力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至今尚未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或法律事務機構的中央企業,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書面形式向國資委作出情況說明。
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業法制建設三年目標要求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或法律事務機構的中央企業,今后如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致使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經營者的領導責任。
三、認真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職能
企業總法律顧問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授權全面領導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經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要對照“三個到位、兩個健全、兩個提高”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這項制度。在總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的條件上,要保證其作為決策成員出席企業辦公會議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經濟活動的決策會議。近年來新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要進一步規范備案制度,及時將總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方案、總法律顧問任命函報國資委備案。
四、努力為企業法律顧問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證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企業經營業務的知情權和法律審核權,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要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公司制改造以及企業合并、分立、重組、股權轉讓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重大事項中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企業法律顧問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