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申報辦法
關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申報辦法

文章來源:財政部網站 發布時間:1999-04-26
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
文 件
財清辦〔1999〕10號
關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資金核實申報辦法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及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文件精神,切實做好移交企業清產核資中的資金核實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指脫鉤后直接交由中央管理和并入重點企業(集團)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具體包括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和中央黨政機關的移交企業。
二、凡根據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移交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1999]4號)的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的移交企業,應依據本辦法進行資金核實申報工作。
三、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必須認真做好資產清查工作,把實物盤點同核查帳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做到帳實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實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并對申報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為資金核實工作奠定扎實的基礎。
四、企業對于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財產損失和資金掛帳等問題,應當根據國家現行財會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的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凡依據清產核資政策進行帳務處理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申辦資金核實審批手續。
五、資產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包括流動資產盤盈和固定資產盤盈),應當以重置成本計價入帳,對于資產盤盈數額較小,應當在抵沖資產損失后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由企業自行列入損益進行處理;對于資產盤盈抵沖資產損失后數額較大的,企業可以按照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及程序報批后,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進行處理。
六、資產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項財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應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規手續后,對于財產損失數額較小,企業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分年計入損益進行處理;對于財產損失數額較大計入損益處理企業難以承受的,可以按照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及程序報批后,相應沖減所有者權益進行處理。
七、流動資產損失中的應收帳款壞帳損失和存貨損失,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報:
(一)由于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帳款,應當取得債務人破產或死亡及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的法律文件。
(二)應收帳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應當認真核查、分類排隊。作為壞帳損失申報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由于債務人長期虧損(連續虧損三年以上)、雖未破產但已資不抵債而不能收回的帳款,應當取得證明債務人連續虧損的近三年財務報表、證明三年內未發生任何往來業務的近三年催收記錄。
2、如果因債務人臨時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經濟秩序混亂、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應收帳款,原則上不能核銷,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3、對于列為壞帳損失核銷的逾期三年以上應收帳款,企業必須保留繼續索債權利,并應積極催收。
(二)存貨損失主要包括盤虧(庫存損耗、丟失錯帳)、毀損(霉變銹蝕、拆零殘損)、報廢(強制淘汰、自然淘汰)凈損失和產成品削價損失等,以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國際市場行情發生巨大變化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損失。存貨損失申報應當經企業資產清查小組鑒定確認或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審核,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查簽字的盤存記錄。對于毀損、報廢的存貨損失數額較大的,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報告。
八、固定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毀損報廢、強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企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固定資產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申報應當根據損失原因分別取得經企業設備、技術、審計、財務等職能部門組成的企業資產清查小組鑒定確認的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表(盤虧損失),或國家有關強制淘汰設備的文件和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毀損、報廢及其他原因),或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理賠單據(自然災害、意外事故)。
九、潛虧掛帳主要包括企業為了保持帳面利潤而存貨高留低轉或產品成本大于售價、未足額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未足額攤銷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造成資產總額的虛增部分。潛虧掛帳一經查實應當及時計入損益,將潛虧轉為明虧后,按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報批處理。
十、企業清產核資中的財產損失應立足于企業損益中自行消化;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較大企業難以承受的,以及企業在今后五年內預計難以消化的經營虧損掛帳,經清產核資專項批準后可分別依次沖減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企業按規定作沖銷資本金處理時,對財產損失和資金掛帳超過所有者權益的,應保留的資本金數額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金限額。
十一、企業在辦理資金核實申報手續時,應編寫資金核實申報報告,編制《資金核實申報表》和《損失掛帳情況表》(詳見附件)。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資金核實申報報告應報財政部駐當地監察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中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
企業資金核實申報材料應當報請接收方企業(集團)或上級單位初步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部內有關單位辦理批復。
十二、非中央管理的移交企業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好日常清產核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清字[1998]14號)的要求開展日常清產核資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資金核實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企業資金核實申報材料應當包括資金核實申報報告及附件材料。
一、資金核實申報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簡要說明企業清產核資的時間點,及各項工作的組織情況;
(二)涉及產權界定工作所依據的有關政策,及其界定前的產權情況和界定后各方協商的產權結果;
(三)開展價值重估工作的,應說明已重估的固定資產是否符合規定的重估范圍,所使用的重估方法、升值幅度及企業今后增提折舊的能力;
(四)資產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及資金掛帳數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結果,本次申報的各項資產損失總額,并分別按損失原因歸類說明申報理由,其中數額較大的要逐項附注說明損失發生時間及原因;
(五)申報資產損失、資金掛帳的處理渠道,需核減的所有者權益及其數額等。
二、資金核實申報附件
(一)資金核實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二);
(二)損失掛帳情況表(格式見附件三);
(三)相關企業清產核資時點的資產負債表;
(四)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三、資金核實申報表及損失掛帳情況表的編制要求
(一)資金核實申報表的編制
1、本表1欄+3欄+4欄+5欄-7欄=8欄
即:帳面數+資產溢價數-申報處理=核實數;
2、帳面數按清產核資時點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對應數據填列;
3、清查數=帳面數+盤盈-盤虧-毀損待報廢
(其中:各項待處理損失數即2欄≥6欄+7欄);
4、列損益處理:指企業擬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5、核減權益:指處理損失申報核減所有者權益中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數額。
(二)損失掛帳情況表的編制
1、資產損失:反映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清查出來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流動資產損失、固定資產損失。
2、流動資產損失:反映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全部流動資產損失合計,包括流動資產盤盈與盤虧相抵后的凈損失、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和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
3、流動資產盤盈:反映企業清查盤點中查明的流動資產實際價值大于其帳面值的部分。
4、流動資產盤虧:反映企業清查盤點中查明的流動資產實際價值低于其帳面值的部分。
5、流動資產毀損:反映企業由于自然災害、長期積壓或其他原因致使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部分喪失使用價值而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其中由于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流動資產毀損損失應扣除保險公司理賠數額,并單獨列示。
6、流動資產報廢:反映企業由于長期積壓、產品質量問題和產品技術性能淘汰等原因致使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全部喪失使用價值而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流動資產報廢按其發生原因單獨列示。
7、壞帳損失:反映企業應收帳款中由于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或債務人雖未破產但已連續三年虧損并已資不抵債而不能收回的,以及其他國際政治經濟因素造成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損失。壞帳損失按發生原因分別單獨列示。
8、固定資產損失:反映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全部固定資產損失合計,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與盤虧相抵后的凈損失、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
9、固定資產盤盈:反映企業清查盤點中查明的固定資產實際價值大于其帳面值的部分。
10、固定資產盤虧:反映企業清查盤點中查明的固定資產實際價值低于其帳面值的部分。
11、固定資產毀損:反映企業由于自然災害、長期閑置或其他原因致使固定資產部分喪失使用價值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其中由于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固定資產毀損損失應扣除保險公司理賠數額,并單獨列示。
12、固定資產報廢:反映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未達到預計使用年限而由于各種原因喪失原有生產效能或按規定不準繼續使用而退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資產價值。其中由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列入國家企業搬遷規劃、固定資產質量問題、國家下令淘汰某項技術而造成的固定資產報廢單獨列示。
13、其它損失:反映企業由于非正常原因如貪污、盜竊、被詐騙,或在民事訴訟中敗訴而被強制執行造成的其它財產損失,以及企業長期投資、風險投資損失。其它損失按其發生原因單獨列示。
14、資金掛帳:反映企業應由有關資金來源彌補而未彌補、應由當期成本列支而未列支或者按規定無法進行財務開支和沒有能力及時處理的資金帳務。包括經營虧損掛帳、政策性應補未補掛帳、潛虧掛帳。
15、經營虧損掛帳:反映企業因經營管理原因形成的虧損掛帳數。
16、政策性應補未補掛帳:反映企業應由財政彌補而尚未彌補的政策性虧損掛帳數。
17、潛虧掛帳:反映企業應列而未列入當期核算的有關費用。包括企業未按規定提取或末提足的應提折舊、壞帳準備等應提未提掛帳,企業未按規定足額攤銷成本費用、遞延資產等應攤未攤掛帳,企業原材料、半成品各種高留低轉(少轉成本部分)掛帳,庫存產成品成本大于售價掛帳。潛虧掛帳按其發生原因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