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文章來源:財政部網(wǎng)站 發(fā)布時間:2000-06-13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2000年6月13日 財會字[2000]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印發(fā)以來,陸續(xù)接到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來電,反映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有關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會計核算問題,為了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我們對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有關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補充,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印發(fā)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遵照執(zhí)行。
附件: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guī)定
附件: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guī)定
一、會計科目
(一)增設"119其他應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臨時發(fā)生的其他各種應收款項。如處置個人抵押物取得的價款低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應由債務人清償?shù)牟糠值取?/FONT>
2. 處置抵押物時,按取得的價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價款低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貸記"逾期貸款"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二)增設"219其他應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臨時發(fā)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如住房公積金繳存過程中收到的多繳款,處置抵押物取得的價款超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應歸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 住房公積金繳存過程中收到的多繳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退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處置抵押物時,按取得的價款,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貸記"逾期貸款"科目,按取得的價款高于逾期貸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本科目;償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
4.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其他應付款。
二、會計報表
在資產(chǎn)負債表"應收利息"項目下"委托貸款"項目上增設"其他應收款"項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在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利息"項目下"專項應付款"項目上增設"其他應付款"項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償付的其他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