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的通知
關于申報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資委規劃發展局 發布時間:2008-03-10
各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經協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決定將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納入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范圍。現將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申報(推薦)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范圍及對象
“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是指企業為實現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配套技術創新,提升我國相關產業或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通過創新制度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和保障體系建設等工作,在企業內實施的技術創新系統工程或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已獲國家科技獎勵的單項技術或者產品,可以作為說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實施效果和效益的內容。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的獎項授予實施和完成技術創新工程的企業,一個項目只獎勵一個單位,只限于列入首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企業。2008年度1個企業只能被推薦1次。
二、申報(推薦)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申報(推薦)企業須是由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共同確定的第一批創新型試點企業。
(二)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推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創新性突出: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創新能力建設(創新人才、研發機構、創新資產、產學研合作機制)及有效的創新投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了較強的持續創新能力和發展能力。通過關鍵技術創新、系統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解決了產業發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掌握了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形成的產業關鍵技術及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技術創新工程經過三年以上的實施和應用,主要技術及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且每年新技術或者新產品的收益增長比例較高,實現了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的市場價值。
3、推動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通過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創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產業鏈,發揮了較強的輻射和帶動效應,提升了產業及行業的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或者產品的更新換代,形成了較大生產規模、較高生產水平和較強的配套能力。
三、申報(推薦)書填寫要求
申報(推薦)書是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主要依據,請登錄網站下載“2008年度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系統”,按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附件2)格式認真填寫。重點突出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在創新制度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投入、創新產出、新產品研制及效益等方面內容。推薦書電子版和書面版應保持一致,推薦書頁數應嚴格遵循填寫說明的規定,對于超頁數推薦的,一律不予受理。部分要求如下:
1、《獎勵類別》:填寫技術開發類。
2、《項目名稱(中文)》:應能同時體現項目技術創新工程所屬領域和創新內容、特征,必要時可以使用企業名稱或產品品牌。項目名稱字數(含符號)不超過30個漢字。
3、《主要完成人》:自主創新企業評審組項目不填寫此欄。
4、《主要完成單位》: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一個項目只獎勵1個單位。
5、《學科分類名稱》:第1個學科分類名稱欄目中填寫99925(自主創新企業組對應專業代碼);第2、3個學科分類名稱,請填寫創新點所涉及學科的實際學科代碼。要求填寫的學科分類名稱與創新點中所列的前二個學科名稱及順序保持一致。
6、推薦書還應提供相應附件:即由企業和第三方出具的與企業技術創新工程內容相關及證明項目創新性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推動行業及產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的證明材料,如近年來核心技術或產品獲得知識產權情況,近年來技術研究成果或新產品開發的驗收和審批情況,新技術或新產品推廣應用及經濟效益情況,研發及技術改造的投入數量及占營業收入比例,企業研發機構及研發人員情況(數量和比例),企業品牌建設及所獲榮譽,企業近三年經濟效益情況證明,對產業發展和競爭力提升作用的其他相關證明,等等。
其他詳細要求請參照《2008年度國家科技獎勵推薦工作手冊》(登錄http://168.160.153.132/xmsb網站下載)執行。
四、申報(推薦)材料報送要求
請申報(推薦)企業按相關規定認真做好20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項目的報送工作,并于3月19日16點前將電子版發送我局電子郵箱(書面材料暫不提交)。逾期不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五、聯系方式
聯系單位:規劃發展局科技處
聯系電話: 010-63192182
010-63193463
010-63193184
傳 真: 010-63193161
電子郵箱:keji@sasac.gov.cn
附件: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格式)
國資委規劃發展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