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宣傳工作局 發布時間:2015-05-25
國資政職〔2015〕51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
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現將《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
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5月19日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
評定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改進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工職稱序列,調動中央企業廣大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高層次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在中央企業全面開展和規范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通知》(中辦發〔1990〕8號)等中央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與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正高級)是在實施高級政工師(副高級)任職資格評定工作基礎上設立的更高一級的專業職務,旨在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高級政工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領域做出的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第三條
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范圍是中央企業中已經具有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長期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專職或主要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參加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
(一)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二)停薪留職或已調離本單位的。
(三)調離思想政治工作崗位1年以上的。
(四)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條
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應當滿足下列素質和能力要求:(一)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牢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和工作方法有深入的研究,系統掌握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及相關領域的基本理論和知識。熟悉國內外相關工作情況、學術動態及理論成果,思想政治工作經驗豐富,對政工專業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在全系統或全行業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突出,調查研究、分析判斷、組織協調、教育疏導、文字寫作、語言表達等能力強且成績顯著。開拓創新意識強,能夠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堅持深入研究企業員工思想活動的新情況、新特點,探索做好新形勢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規律;能夠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創造性地貫徹落實上級部署、提出有效工作措施;指導、主持或承擔思想政治工作類重大課題研究,善于破解各類復雜矛盾或關鍵性問題。善于做群眾工作,作風優良,示范作用強,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有培養和指導高級政工師的能力。
(四)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后,撰寫或主持撰寫過3篇以上重要報告或文章。且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有公開刊號的期刊或省部級(含)以上機關單位主辦的報紙上獨立發表5篇3000字以上具有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論文,其中2篇應當在核心期刊(論文發表時為核心期刊)上發表。
2.獨立完成并正式出版10萬字以上與思想政治工作緊密相關的專著。
申報人員在報送體現其研究和寫作能力的論文或專著的同時,須提交1篇參加答辯的論文(不少于8000字),該論文內容不能與前述論文或專著重復。
第五條
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應當符合以下學歷和資歷條件之一:(一)大學本科畢業后,取得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并且累計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
(二)獲得雙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在職研究生畢業后,取得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并且累計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2年以上。
(三)獲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取得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5年以上,并且累計從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第六條 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應當在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后,取得下列業績或成果3項以上:
(一)在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及相關領域工作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總結出新做法新經驗,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系統、全行業、全省或全國得到推廣和應用。
(二)解決過思想政治工作及相關領域比較復雜的問題,在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取得明顯效果。
(三)挖掘選樹過1名以上全國重大典型或2名以上省部級先進典型,在全系統、全行業、全省乃至全國產生過重要影響。
(四)作為課題牽頭人或獨立完成過3項以上重點課題;并獲得1項省部級以上優秀課題一等獎,或2項以上省部級優秀課題二等獎。
(五)所在企業獲得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企業文化先進單位、“五一勞動獎狀”等與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關的省部級(含)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申報人員發揮了主要作用。
(六)個人因在思想政治工作及相關領域成就突出獲得過“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紀檢干部”、“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共青團干部”等省部級(含)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七條
外語水平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為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作為評定申報人員素質能力的參考指標。第八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確實有真才實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可破格評定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破格只能在學歷或資歷中選擇一項。學歷破格只適用于大學??茖W歷的申報人員;資歷破格只能在擔任高級政工師年限和累計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年限中選擇一項,且破格提前申報年限一般不超過2年。
破格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應當在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的基礎上,在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個人因在思想政治工作及相關領域成就突出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優秀紀檢干部”、“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全國優秀共青團干部”等全國性綜合性榮譽稱號。
對破格申報的人員,要認真組織開展民主測評,聽取所在單位和部門干部群眾的意見,在本人工作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方可推薦上報。
第九條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現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應先轉評為高級政工師,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滿2年以上,方可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原有其他系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限可連續計算。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應當從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導和開展監督,具體評定工作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簡稱國資委高評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申報和評審應貫徹擇優、公認的原則,從嚴掌握,確保質量。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請。申報人員須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定表》、發表的有關論文或專著、參加答辯的論文、學歷證書、獲獎證書、高級政工師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培訓合格證書、外語證書、計算機證書等各類證書和材料復印件(有關表格見附件)。
(二)企業推薦。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根據評審條件對申報人員逐級進行資格審查,對其所提交材料真實性進行確認。
所在單位政工職評部門和人事部門填報申報人員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分。對破格申報人員,需召集本單位9人以上不同層次且了解申報人員工作情況的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并在所在單位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方可上報。
中央企業總部確定本企業擬推薦申報人員名單,并將該名單及相關信息在全系統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出具包含對申報人員思想政治和作風表現、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業績成果等評價內容的推薦意見,將申報人員材料正式上報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組織答辯。中央企業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答辯委員會(以下簡稱答辯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統一組織答辯,并出具書面意見。
(四)召開評審會。國資委高評委按照評審政策條件,結合申報材料和答辯委員會出具的答辯意見,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評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五)印發通知、頒發證書、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申報、審查和評定教授級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紀律。申報人員有弄虛作假或請、托、跑、要任職資格,以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等情況的,經核實后,取消其參評資格;各企業對評審材料把關不嚴,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申報等處理;答辯委員會和高評委成員對政策和標準把關不嚴,不能堅持原則,或私自向申報人員許愿和表態的,經核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勸誡、取消成員資格等處理。第十四條
教授級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實行評聘分開原則,取得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可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按崗聘任。其待遇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通知》(中辦發〔1990〕8號)文件中“與擔任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享受同等的工資福利和待遇”的規定,享受與其他系列正高級專業職務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和待遇。第十五條
本辦法頒發前已經開展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的企業,可繼續組織評審,參照本辦法從嚴執行。評審結束一個月內,將評審情況報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國資委進行教授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的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報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企業工作情況適時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國資委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申報教授級高級政工師的人員,需經國資委直屬機關黨委委托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進行評審。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政工職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