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宣傳工作局 發布時間:2014-03-19
國資政職〔2014〕7號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及《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等文件,結合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評審工作實際,國資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資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2014年2月19日
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定工作,根據《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中辦發〔1990〕8號)、《關于實施〈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若干規定》(中宣發文〔1990〕8號)和《關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聘工作轉入經常化的意見》(企政職〔1993〕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范圍是中央企業專職或主要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評定范圍:
(一)已辦離退休手續的;
(二)停薪留職或已調離本單位的。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
(一)在評定過程中搞不正之風,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謊報工作成績,剽竊他人成果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現象的。
涉嫌違法違紀違規已立案審查但未作出結論的,暫不參加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評定。
第四條 申報高級政工師應當滿足下列素質和能力要求: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則、優良傳統和工作方法有較深的研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論素養,有比較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在方法上有所創新,思想品德優良,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并有突出的工作業績;
(四)具有較強的研究、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過3篇以上重要報告、文章,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在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以上城市、全國一級社團組織,以及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主管、主辦,有公開刊號(含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核發的有內部準印證號的內部刊物)的報刊上獨立發表2篇以上、具有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論文章,合著的應當是第一作者;
2.在副省級以上黨政機關、全國一級社團組織主辦的研討會上發表、交流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論文章2篇以上;
3.公開出版過個人專著。
報告提交、文章發表和專著出版的時間應為取得中級職稱以后,內容應當與思想政治工作相關。消息類通訊報道不計入參評文章數量,但評審時可以作為工作業績一并考慮。
第五條 申報高級政工師應當符合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之一:
(一)大學專科畢業后,取得政工師任職資格13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
(二)大學本科畢業后,取得政工師任職資格5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
(三)獲得雙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含研究生班)后,取得政工師任職資格5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
(四)獲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取得政工師任職資格2年或從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申報高級政工師人員的最低學歷應當是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各類大專專業證書班畢業(結業)證書等不得作為申報高級政工師的學歷依據。
第六條 申報高級政工師人員應當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B級或以上等級考試,考試語種、類別不限。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達到國家人事部門確定的當年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標準分數線,考試成績長期有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或企業所在地省級人事部門確定的當年通用標準分數線,成績有效期按照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報高級政工師,可以免試外語,申報時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一)具有國家認定1年以上的國外留學、進修經歷;
(二)取得國家認定的外語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三)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大學外語六級考試;
(四)取得國家認定的碩士及以上學位;
(五)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1本以上,并經合規程序認定的;
(六)參加“中國國際化人才外語考試”(BFT)通過高(A)級;
(七)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政機關頒發的“勞動模范”、“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紀檢干部”、“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團干部”等榮譽稱號;
(八)長期在野外或井下從事農業、林業、水利、采礦、測繪、勘探、施工、遠洋等工作,連續工作5年以上;
(九)援藏、援疆、援外、扶貧等連續2年以上;
(十)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十一)由其他系列轉評高級政工師,且已通過相應級別外語考試。
第八條 對少數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條件,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破格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破格只能在學歷或資歷中選擇一項。
對破格申報的人員,要組織開展民主測評,認真聽取所在單位和部門干部群眾的意見,并在推薦上報前公示7天。
第九條 破格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中級職稱以后,在企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總結出新的經驗,在本行業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企業系統乃至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政機關授予的“勞動模范”、“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紀檢干部”、“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團干部”等與思想政治工作相關的榮譽稱號;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后,對所在企業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政機關授予的與思想政治工作相關的集體榮譽稱號起了主要作用,是該榮譽集體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該項集體榮譽工作的負責人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榮譽稱號為破格申報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期間獲得。
獎勵級別判定以榮譽證書頒發單位公章為準。
第十條 已取得其他系列中級職稱并在政工崗位工作的人員,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應當先轉評為政工師再申報高級政工師;在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時,其原有其他系列中級職稱的資歷可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到企業工作之前在未開展過政工職稱評審工作的單位或部門(含國家黨政機關和部隊)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但應當由其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申報人員未連續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計算政工工作年限時應將從事非政工工作的時間扣除。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組織的設立,按照《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可按照第一條所列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中企政職〔2001〕53號)、《關于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中企政職〔2002〕8號)和《關于印發<關于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評審工作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資政職〔2007〕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