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1-09-21
中企政職[2001]4號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分類指導,現將《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認真執行。
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1年9月21日
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的管理,進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高評委的任務
高評委是負責評議審查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人員是否具備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其任務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有關政策和高級政工師的任職條件,對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人員的工作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確定其是否達到高級政工師的專業水平,并向審批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第二條 企業成立高評委應具備的條件
一、原則上規模較大的中央企業,具備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50人以上,經批準可成立高評委。
二、成立高評委的企業各級政工組織機構必須健全,工作基礎好,且在企業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 高評委的組成
一、政工專業高評委須單獨設立,不得與其它專業技術職務一并設置綜合性的任職資格高評委。
二、高評委應由具有較高思想政治工作專業業務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專家組成。高級政工師不得少于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本企業領導不得超過評委總數的五分之一。
三、高評委一般由11~13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
四、高評委實行聘任制,任期一般為二年。任期屆滿,可適當調整高評委組成成員。為保證評審工作的連續性,每次調整不得多于評委總數的二分之一。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參加高評委。
五、高評委的組成成員中,要充分考慮年齡結構,以確保評審工作的延續性。
第四條 高評委委員的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素質和專業工作水平及業務能力。
二、熟悉和掌握有關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能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評審工作紀律,在政工專業人員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應具備高級政工師或其它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和相應條件。
第五條 成立高評委的審批程序
凡符合成立高評委條件的中央企業,須按照成立高評委和高評委委員應具備的條件,向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工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并提出組建方案,經批準后組建。
第六條 高評委的評審權限
高評委負責評審本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經中央企業工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可評審其他未設立高評委企業報送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第七條 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評議組
一、各中央企業進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必須由本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主管部門或高評委組建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評議組。
二、專業評議組負責審查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對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含論文、著作)等進行評價,對其論文組織答辯,考核確認申報人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績等,并向高評委提出推薦意見。
三、專業評議組成員不能少于5人,其成員一般應為高級政工師。
四、無條件組建政工專業評議組的企業,由本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主管部門在對申報人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委托其它具備條件的企業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報人進行論文答辯。
第八條 評審程序
一、高評委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對申報人員任職資格進行評審。評審會議出席評委人數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在認真審核申報人材料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全體委員半數(含)以上方為通過。
二、在評議和投票表決時,涉及出席委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該委員應按規定回避。
第九條 評審紀律
一、高評委進行評審必須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企業工委關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嚴格執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各項標準,提高評審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堅決反對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
二、參加評審的人員必須遵守評審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對會議討論情況要保守秘密。
三、各級評審組織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監督,對違反評審程序和標準的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群眾反映的有關情況要認真處理,并向上級組織報告。
第十條 評審監督
中央企業工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授權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部分企業進行抽查。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高評委要予以調整;對不按規定進行評審的現象要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企業高評委,中央企業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將取消其評審權,并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其它
一、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應加強對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領導,評審工作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二、各中央企業初、中級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管理辦法,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自行制定。
三、本辦法由中央企業工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